12月30日福莱特(601865.SH)公布,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重大销售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福莱特(越南)有限公司、福莱特(香港)有限公司(前述合称“卖方”)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晶科能源(义乌)有限公司、玉环晶科能源有限公司、JinkoSolarTechnologySdn.Bhd(前述合称“买方”)关于销售光伏压延玻璃事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公司若按照卓创周报2020年12月24日公布的光伏玻璃均价42元/平方(含税)测算,预估合同总金额约141.96亿元人民币(含税),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总资产93.92亿元人民币的约151.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7号规定,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合同属于特别重大合同。因此该合同属于特别重大销售合同,该测算不构成价格或业绩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