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日光与昱晶、升阳的合并案,公平会今(18)日表示,因对整体经济的利益大于限制竞争的不利益,因此不禁止其结合。
中国台湾地区公平会今(18)日召开第1380次委员会,会中决议针对新日光与昱晶、升阳的合并案,认为对整体经济的利益大于限制竞争的不利益,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1项规定不禁止其结合。
新日光能拟透过换股方式与昱晶、升阳进行合并,结合后新日光为存续公司、昱晶与升阳为消灭公司,向公平会提出结合申报。公平会表示,新日光、昱晶及升阳均为太阳能电池及太阳能模组的产销,因此产品市场应为太阳能电池市场及太阳能模组市场,结合态样为水平结合。
公平会指出,结合后参与结合事业的太阳能电池销售量虽有增加,但与全球其他同业市占率的差距并不大,市场竞争仍属激烈,另太阳能模组部分,结合后的市占率增加有限,且不乏有相当规模的海内外业者参与竞争,对市场的影响尚属轻微,加上台湾地区太阳能光电业者90%以上产能均为出口,台湾并未是太阳能电池的主要需求市场,因此定价仍受全球市场的拘束,该结合案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应非显着。
此外,公平会也提到,台湾太阳能产能受限于经济规模,多集中在太阳能电池的制造,结合后存续公司将具有更高的筹资能力,投入技术研发与创新,发展台湾自有的模组品牌,且目前政府积极创造太阳能模组的内需市场,结合后存续公司藉台湾内需市场成长契机,建立以模组及系统销售为主的整合式营运,协助太阳能产业升级,对整体经济发展应属有利,因此在经过综合评估后,不禁止其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