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8〕55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网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2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1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7〕4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电网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指导
(一)各级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办)负责制定电网规划,实施建设的电网工程应为纳入电网规划的项目,电网规划原则上每两年滚动调整一次,特殊情况可及时调整个别项目纳入电网规划。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编制110千伏及以上非跨省(区、市)电网规划。市(州)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负责编制110千伏以下本地的电网规划。跨省(区、市)电网规划和±800千伏及以上直流、1000千伏交流电网的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定。
(三)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电力送出的电网工程项目按照电压等级优先纳入相应电网规划;核准在建的铁路等重要基建项目,其供电的电网项目按照电压等级优先纳入相应电网规划。
(四)电源送出工程的电网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源送出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发改能源〔2017〕403号)执行。
二、规范前期工作
(一)已纳入电网工程规划的项目,项目业主可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业主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咨询机构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项目业主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核准支持性文件。跨省(区、市)项目经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确认后,方可办理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
按照国家和我省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电网项目,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核准的,由相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以划拨用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电网工程项目可不申请选址意见书;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电网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核准部门应在核准前征求县级及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国家和我省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规定,预审面积小于1公顷(不含1公顷)项目,可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预审;对四川省境内由省、市预审的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不再进行用地预审;涉及压覆矿产的线路,项目业主应主动取得与矿业权人路径协议;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电网工程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必要的支持性文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由县级及以上社会稳定主管部门出具。
(三)纳入电网规划并编制完成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电网项目,项目业主可以直接向具有核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并附送核准支持性文件,也可以由项目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具有核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可视情况征求相关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220千伏及以上和跨市(州)的110千伏电网工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非跨市(州)11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110千伏电网工程项目按照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编制的全省电网规划核准。35千伏及以下跨市(州)项目由相关市(州)发展改革委协商核准。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工程项目,500千伏及以上交流工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项目业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各级发展改革委受理核准申请材料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包括项目程序合法性,是否符合相关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节能标准、技术标准和投资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等内容。
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咨询评估涉及内容有异议时,项目业主应根据核准部门认定的评估报告及时调整相关内容。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投资主管部门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项目业主的任何费用。
(五)各级发展改革委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各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决定书应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和下级机关。
项目业主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六)项目核准后,如投资主体、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建设站址等发生重大变更,项目业主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原核准部门应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办理核准文件。重大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工程建设施工。
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核准部门报送延期申请,原核准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核准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项目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其核准文件不再有时间限制。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项目业主在办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手续后,依法依规选择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工建设。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已经开工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电网工程应从减少土地资源占用和节能环保的角度进行设备和杆塔选型、基础型式、施工组织等方面工作。
(三)项目业主应加强电网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工作,确保项目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四)项目施工企业应按照批复的环保水保方案,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环保水保措施,及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
(五)项目业主应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及工程质量相关规程规范,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制订应急预案,确保施工安全和工作质量。
四、规范工程验收
(一)项目建设后,项目业主组织环保、消防、土建等单位完成专项验收工作。
专项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向项目核准部门上报启动验收的请示。核准部门接到启动验收的请示后,及时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项目建设等单位开展启动验收工作。
启动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投运。投运一段时间后,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果报原核准部门备案。
(二)项目核准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启动验收的相关材料和经审计(审核)的投资决算报告作为核定输配电价的依据。
(三)项目业主应配合投资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台账,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后评价。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办)根据职能职责加强电网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管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维护良好的建设秩序。
(二)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
(三)严禁未批先建和违规建设,凡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进行处罚;未按规定程序核准、建设、验收的电网项目,不得纳入电网准许成本并核定输配电价。
六、本通知自颁布之日执行,有效期5年。通知中涉及城乡规划、国土管理等事项以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