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与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赛维")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和协议之有关约定,公司于2012年6月5日就江西赛维违反合同约定一事向位于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贸仲上海分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同日,公司收到贸仲上海分会《"SDM2012168关于编号为JYT/XS/20100920-001A<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PCS0800268)争议仲裁案"受理通知》([2012]中国贸仲沪字第3479号),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已获得正式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徐邦伟律师、薛志宏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2、仲裁起因
公司(作为出卖人)与江西赛维(作为买受人)于2008年7月22日签署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PCS0800268),约定:"江西赛维于2010年12月31日前累计采购JYT660多晶硅铸锭炉580台,其中2008年提货80台,2009年提货200台,2010年提货300台"。
后因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并对太阳能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江西赛维项目建设进度推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货。为此,公司与江西赛维签署了《设备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对后续销售安排及违约争议解决等事项予以约定。(详见《招股说明书》)
到目前为止,公司已累计向江西赛维发货119台,其中,2008年发货18台,2009年发货101台,2010年和2011年未向其发货;已发货的119台设备款项(包括尾款)已经全部结清。剩余合同数量461台,剩余合同金额115,880万元。
截至2011年3月,江西赛维已累计支付剩余461台设备的合同预付款11,382.40万元(该笔款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计入预收账款,未确认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其针对每批提货金额还需要再支付47%款项方可提货,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此笔款项,亦未向对方发货。针对江西赛维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公司曾向其催发《发货通知》、《付款通知》等,要求其尽快支付货款并提货,但均未得到其肯定答复,遂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向江西赛维发出了《终止履行通知书》。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江西赛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特依据合同有关约定提出仲裁请求。
3、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8.9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人民币3.84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算至2012年6月1日);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终止履行违约金人民币31,349.2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花费的律师费;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食宿费、取证费等);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二、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贸仲上海分会《"SDM2012168关于编号为JYT/XS/20100920-001A<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PCS0800268)争议仲裁案"受理通知》([2012]中国贸仲沪字第3479号);
2、公司向贸仲上海分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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