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国家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给在疫情中等待的光伏人带来了好消息。
意见提出,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已基本具备与煤电等传统能源平价的条件,为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稳定发展,需完善现行补贴方式,新增海上风电和光热项目不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全面推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配额制下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企业通过绿证交易获得收入相应替代财政补贴。
对此意见,相关部门还发布了权威解读:
1、自2020年起,所有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均采取“以收定支”的方式确定。“以收定支”的方式是指,新增补贴项目规模由新增补贴收入决定,新增项目补贴不新欠。预计2020年新增补贴资金额度为50亿元,可用于支持新增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项目。其中光伏项目15亿元(征求意见稿)。
2、自2020年起,凡是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均纳入补贴清单。第一批至第七批目录内项目可直接列入补助清单,尚未纳入补助清单的项目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同时,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目录。电网企业应优先兑付光伏扶贫、自然人分布式、2019年光伏竞价项目、自愿转平价项目。
3、单个项目补贴资金额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电价时采用的年利用小时数和补贴年限确定,达到补贴资金额度的项目不再享受国家补贴,但仍可按照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获得更多收益。
4、新的管理机制建立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将具有稳定的收益,金融机构可据此作为评估项目的依据,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绿色能源予以支持。
下文是《意见》解读原文:
一、《意见》出台背景
自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价格、财税、金融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其中,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通过从电价中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方式筹集资金,对上网电量给予电价补贴。2012年,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转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管理。此后,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超过4500亿元,有力支持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截至2019年底,全国累计风电装机2.1亿千瓦,光伏发电2亿千瓦,生物质发电2254万千瓦,为实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的15%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在规模化应用的过程中,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成本持续下降,已具备和传统能源竞争的基础,逐步成为我国能源结构转型的重要力量。
同时要看到,随着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管理机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远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发电需要,补贴资金缺口持续增加,相应带来一系列问题,亟需对相关管理机制进行调整,以更好适应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现状,实现可再生能源向平价上网的平稳过渡。
在充分总结相关政策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自2018年起即共同着手《意见》的起草工作。2019年以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召开座谈会、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地方、行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和专家的意见。为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后,经认真研究,最终形成了《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明确4方面内容:一是坚持以收定支原则,新增补贴项目规模由新增补贴收入决定,做到新增项目不新欠;二是开源节流,通过多种方式增加补贴收入、减少不合规补贴需求,缓解存量项目补贴压力;三是凡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均纳入补贴清单;四是部门间相互配合,增强政策协同性,对不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三、2020年新增补贴项目确定办法
自2020年起,所有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均采取“以收定支”的方式确定。根据基金征收情况和用电量增长等因素,预计2020年新增补贴资金额度为50亿元,可用于支持新增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项目。同时,自2020年起,新增海上风电和光热项目不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由地方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支持,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存量海上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按相应价格政策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进一步明确2020年可享受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类型和分类别的补贴额度,相应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新增项目补贴额度控制在50亿元以内。目前,国家能源局已就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管理办法征求了各方意见,正在修改完善。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管理办法。为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以收定支”原则的有效落实,未出台管理办法以及未按照管理办法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规模范围的项目,将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四、存量项目享受补贴政策的确认办法
自2020年起,凡是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均纳入补贴清单。财政部将要求电网企业尽快启动补助清单的申报、审核和发布等工作。第一批至第七批目录内项目可直接列入补助清单,尚未纳入补助清单的项目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申报,经省级能源、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由电网企业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依照项目类型、并网时间、技术水平等条件确定,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备案。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助目录。
电网企业应优先兑付光伏扶贫、自然人分布式、2019年光伏竞价项目、自愿转平价项目。
五、单个项目补贴额度确定办法
为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收益预期,单个项目补贴资金额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电价时采用的年利用小时数和补贴年限确定。达到补贴资金额度的项目不再享受国家补贴,但仍可按照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获得更多收益。
六、关于接网工程补贴资金结算办法
根据《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建〔2018〕250号),已纳入和尚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项目,不再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给予补贴,相关投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核定输配电价时一并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所建接网工程,应由所在地电网企业回购,对于已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并领取补贴的接网工程,电网企业在接网工程回购时应扣除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七、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补贴清单的项目予以支持
新的管理机制建立后,随着以收定支、新增项目不新欠以及合规项目纳入补贴清单等措施的落地,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将具有稳定的收益。金融机构可据此作为评估项目的依据,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绿色能源予以支持,共同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可持续发展。
八、加强监管,保障享受补贴资金项目的合规性,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为保证财政补贴资金充分发挥效益,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要求,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多种方式的核查工作:一是电网公司自查,每年定期组织对纳入补助清单的项目开展核查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重点核查项目是否符合行业管理要求、补贴电量是否真实、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结算是否符合规则;二是由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专项核查,对发电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流程、运行排放是否合规进行核查;三是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对补贴资金申领、发放等进行核查。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存在违反规定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非水可再生能源是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已进入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的关键期,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已基本具备与煤电等传统能源平价的条件。为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稳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现行补贴方式
(一)以收定支,合理确定新增补贴项目规模。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新增项目种类和规模。财政部将商有关部门公布年度新增补贴总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不超过年度补贴总额范围内,合理确定各类需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装机规模,并及早向社会公布,引导行业稳定发展。新增海上风电和光热项目不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存量海上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按相应价格政策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二)充分保障政策延续性和存量项目合理收益。已按规定核准(备案)、全部机组完成并网,同时经审核纳入补贴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中央财政补贴额度。对于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的存量项目,财政、能源主管部门将在补贴优先兑付、新增项目规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成本变化情况,及时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形成机制。
(三)全面推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配额制下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以下简称绿证),同时研究将燃煤发电企业优先发电权、优先保障企业煤炭进口等与绿证挂钩,持续扩大绿证市场交易规模,并通过多种市场化方式推广绿证交易。企业通过绿证交易获得收入相应替代财政补贴。
二、完善市场配置资源和补贴退坡机制
(四)持续推动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价格退坡。继续实施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等上网指导价退坡机制,合理设置退坡幅度,引导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尽快实现平价上网。
(五)积极支持户用分布式光伏发展。通过定额补贴方式,支持自然人安装使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设备。同时,根据行业技术进步、成本变化以及户用光伏市场情况,及时调整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定额补贴标准。
(六)通过竞争性方式配置新增项目。在年度补贴资金总额确定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市场化配置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优先选择补贴强度低、退坡幅度大、技术水平高的项目。
三、优化补贴兑付流程
(七)简化目录制管理。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目录。所有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电价附加申请信息。电网企业根据财政部等部门确定的原则,依照项目类型、并网时间、技术水平等条件,确定并定期向全社会公开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清单,并将清单审核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此前,三部委已发文公布的1-7批目录内项目直接列入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
(八)明确补贴兑付主体责任。电网企业依法依规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及时兑付电价,收购电价(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超出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的部分,中央财政按照既定的规则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九)补贴资金按年度拨付。财政部根据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预算和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级财政部门,电网企业根据补助资金收支情况,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优先顺序兑付补助资金,光伏扶贫、自然人分布式、参与绿色电力证书交易、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等项目可优先拨付资金。电网企业应切实加快兑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拨付。
(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列入补贴发电项目清单的企业予以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于符合规划并纳入补贴清单的发电项目,合理安排信贷资金规模,切实解决企业合规新能源项目融资问题。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支持力度,创新融资方式,加快推动已列入补贴清单发电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进程。
四、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是推动能源战略转型、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有关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保障各项政策实施效果。各省级发改、财政、能源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非水可再生能源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发展规划。各省级电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其他政策法规规定,通过挖掘燃煤发电机组调峰潜力、增加电网调峰电源、优化调度运行方式等,提高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确保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