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资本邦获悉,东旭光电(000413.SZ)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遭深交所给予纪律处分。
深交所指出,经查明,东旭光电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2月7日,东旭光电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但东旭光电于2019年12月7日披露公告称,公司无法于2019年12月6日按期将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东旭光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修订)》第6.3.8条的规定。东旭光电时任董事长王立鹏、总经理胡恒广、时任财务总监冯秋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东旭光电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东旭光电表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立鹏、总经理胡恒广、时任财务总监冯秋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给予的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