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胆!光伏电站的设备你也敢动!_SOLARZOOM光储亿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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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大胆!光伏电站的设备你也敢动!
  • 2020-07-13 08:45:02
  • 浏览:576
  • 来自:光伏智库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始终有人幻想着“盗亦有道”。

  近日,绥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建设中光伏发电站设备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孙某、吕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末至11月初,被告人王某、孙某利用为安达牧场安装光伏发电机设备之机,盗窃安装后剩余的螺丝共计40箱,销售至大庆市大同区建材市场李某(另案处理)处;2019年11月7日晚至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孙某、吕某四次分别驾驶车辆窜至安达牧场光伏发电站,盗窃铝制压块215箱销售至大庆市大同区建材市场的丁某(另案处理)处;2019年11月13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孙某、吕某分别驾驶车辆窜至安达牧场光伏发电站,盗窃电缆线共计12086米。被盗电缆线被销售至大庆市大同区建材市场的丁某处;2019年1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车辆窜至安达牧场光伏发电站内,盗窃电缆线2534米,被盗电缆线销售给流动废品收购人员。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4182.5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责任编辑:sunn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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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阅读: 光伏设备 光伏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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