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及相关权利与义务等内容。这也意味着,2016年出台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相对老政策,《办法》亮点多多,尤其是对售电公司的运营管理方面进行了细化及完善,更加注重可操作性。
具体而言,一是注册条件和注册程序更有针对性。
除一般性注册条件之外,《办法》分别对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等公司所属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提出针对性的注册要求,更加注重促进售电市场的公平竞争。
注册程序方面,《办法》提出首注负责制,强化首次办理售电公司注册手续的电力交易机构责任;同时,对售电公司注册所需提交的营业执照、资产证明、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等材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办法》印发前,有关人士曾反映,各地售电公司多为一次性准入,实则准入后一直未真正参与交易、成为所谓的“僵尸”企业,或者出现公司法人、资产总额、专业人员等注册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却无法核实,甚至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情况。
二是更加注重售电公司动态管理和风险管理。
《办法》提出,售电公司应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并提出动态管理条款,对连续3年未在任一行政区域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强制退出。实施动态管理,可以更加及时掌握售电公司重要变化,并根据情况对售电公司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
“近两年来,随着电力市场建设进入深水区,加之燃料成本波动,不少地方出现批零倒挂等现象,一些售电公司出现严重亏损甚至跑路。”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提出建立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制度,加强售电市场风险管理,是《办法》的一大亮点。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建立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制度,相当于对售电公司在资金实力、抗风险能力以及信用方面加了一个“紧箍咒”,是加强风险管理和结算监管的重要举措。
三是启动保底售电服务,衔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除市场化方式承接售电公司退市之后的购售电合同之外,《办法》还提出了较为详细的保底售电机制,是《办法》的又一大亮点。
对此,上述负责人将核心总结为以下三点:
一是保底售电公司选取其中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资金储备充足、人员技术实力强的主体成为保底售电公司,抗风险能力强。
二是保底价格衔接代理购电价格和现货价格,中长期模式下,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现货市场正式运行期间,原则上不低于实际现货市场均价的2倍。
三是设置兜底原则,增加最后防线:全部保底售电公司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承接保底售电服务,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
“相比原来,新《办法》在实操性、针对性、风险管理、政策协同等方面都有了显著的进步,对新形势下售电公司的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该负责人总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