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关于征求《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函,以下为
意见稿全文:
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广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南方电网公司及所属省级电网公司,有关地方供电企业和增量配网企业,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广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南方电网公司及所属省级电网公司,有关地方供电企业和增量配网企业,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生产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和《南方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我局组织编制了《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现转去,请你单位研提意见,并于 12 月 15 日前将正式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生产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和《南方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监管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监管指引适用于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监管。
第三条 【名词定义】本监管指引所称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是指在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过程中,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包括地方电网企业和增量配网企业,下同)按照市场化交易等方式代理购电。
第四条 【代理购电关系变更和终止监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所在省(区)要求的方式和时限向其供电营业区内的工商业用户告知代理购电事宜。
电网企业不得阻止或变相阻止代理购电用户按照国家和所在省(区)有关规定终止代理购电关系,选择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第五条 【代理购电信息发布监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月度发布以下预测信息:代理工商业用户用电规模,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优先发电(不含燃煤发电,下同)保量保价规模和保量竞价规模,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规模等。
电网企业根据实际计量和结算数据,按照月度发布以下信息:
代理工商业用户实际用电量,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优先发电保量保价电量和保量竞价电量,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电量,相关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偏差,采购电量电价结构及水平,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水平及构成,代理购电用户电量和电价执行情况等信息。
电网企业应当明确并公开代理购电信息发布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在电力交易平台以代理购电身份单独注册账户,通过交易平台按照公开信息类别披露代理购电信息。
第六条 【代理购电交易行为监管】电网企业预测年度、月度存在市场化购电规模时,可以参与省间、省内市场化交易购电,购电的标的物为年度(分解到月)或某个月度的电量。否则,不得主动参与年度或月度省间、省内市场化交易进行购电。参与省间、省内交易申报需求之和不得超出其预测市场化购电规模。
电网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方式以及参与省间、省内市场化交易的顺序应当符合所在省(区)代理购电有关方案规定。参与省间、省内市场化交易的顺序未明确规定的,可由电网企业自主选择。
电网企业应当公平对待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不得通过双边协商方式与发电企业进行代理购电交易,不得运用垄断地位影响市场交易。
第七条 【代理购电价格监管】电网企业应当根据所在省(区)制定的代理购电方案的规定计算代理购电价格和代理购电用户电价,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价格水平。
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代理购电电费结算监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国能发监管〔2020〕79 号)规定与发电企业结算代理购电电费。
电网企业与代理工商业用户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双方合同约定结算代理购电用户电费。电力用户电费账单根据所在省(区)规定列示电费明细。
第九条 【代理购电服务质量监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所在省(区)要求,建立并公开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从组织机构和营销业务涉及的软件、硬件和工作流程上为代理购电业务提供支撑和保障;应当围绕代理购电实施开展专题宣传,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传统营销业务渠道,持续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增进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积极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供电监管办法》和“获得电力”有关监管要求,不得根据用户购电方式或购电对象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
第十条 【代理购电评估机制】电网企业应当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代理购电机制执行情况,以半年度为周期评估代理购电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和支撑业务系统的有效性,工作程序的流畅性,代理购电市场交易的合规性,发布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性,代理购电规模的变化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评估结果分别于 1 月和 7 月月底前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场运营机构监管】市场运营机构对代理购电业务保持中立性,不得参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业务。
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选择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于每季度最后 15 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市场注册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将有关变更信息于 2 日内告知电网企业。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常态化分析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参与市场交易带来的影响,将有关情况纳入季度市场监测分析报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对电力市场正常秩序或对其他主体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电力交易机构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电力交易机构定期评估市场交易价格和代理购电价格波动风险,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潜在性问题,做好风险预警防控。
第十二条 【监管措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行为违反电力监管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约谈、责令整改、出具监管意见等监管措施,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实施时间】本监管指引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