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电力安全协同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电力安全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电力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时,应同时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示范文本见附件),告知书一式两份,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一份。
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清单,并抄送相关派出机构。
四、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所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规开工等行为。
五、各派出机构应根据国家规定职责和法律法规授权,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的监管执法,切实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
六、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派出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存在未履行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责任等行为,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处理的同时,应按照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其列入重点关注或联合惩戒名单。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有关单位在项目核准、工程招投标活动、信用等级评价、政策性资金支持等方面,应按规定对其予以相应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