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大理华晟新能源高效异质结电池和组件智能制造项目(一期)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大发改资环〔2022〕28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208-532903-04-05-707299)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年产2.5GW高效异质结电池和组件。项目占地面积110143.08平方米,建筑面积148275.44平方米。项目一期新建一栋2.5GW电池厂房、一栋2.5GW组件厂房、一栋电池恒温库、一栋组件产品库1、一栋非恒温库1+恒温库1、一栋行政楼、一个食堂、三个门卫及其他辅助生产设施等。项目年综合能耗32541.42吨标准煤(当量值)、81063.83吨标准煤(等价值)。晶硅电池工序综合电耗6.51万千瓦时/兆瓦(峰值功率),晶硅组件工序综合电耗3.61万千瓦时/兆瓦(峰值功率),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81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大理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大理州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较大影响。大理州发展改革委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