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公司预重整相关工作,现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于2023年5月27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得以行使各项权利的前提及基础,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相关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债权申报方式及要求
网络申报平台: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常熟市南新路与金仓路交又口西 60 米浜你创智汇中心
联系人:李思涵、徐璐
联系电话:18912757790、18912757739、
临时管理人在进行债权审查过程中,将视审核情况要求债权人补充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相关证据原件进行核对,请保持通讯畅通。
三、债权申报的其他事项
1、若后续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预重整阶段已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
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对于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利息的债权,临时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受理日。未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
四、其他说明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不确定性
法院启动中利集团预重整程序,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