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根据以上文件,5MW/2小时以上的独立储能电站可以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并参与费用分摊。
1.独立储能纳入两个细则
以独立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由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容量5兆瓦/2小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不含抽蓄),包括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储能等。
2.可提供的辅助服务类型包括且不限于
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黑启动、转动惯量、快速调压等。
3.储能将按照上网电量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所需费用由并网主体按上网电量的比例分摊。其中,风电场、光伏电站或储能电站提供的转动惯量、一次调频、快速调压服务由风电场、光伏电站和储能电站按上网电量的比例分摊。
4.新能源电站配储要求
《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对新能源配储提出了要求:新能源电站应严格按照项目接入批复方案的要求配建或租赁储能装置。场站实际配建或租赁储能容量不足的,按照未完成储能容量对应新能源容量规模的2倍停运其并网发电容量,直至满足接入批复方案要求为止。因电网安全或调峰等原因需要而限制新能源电站出力时,电力调度机构可通知该新能源电站将全部机组停运。
原文如下:
山东能源监管办关于征求《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
《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山东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我办组织编制了《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