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关于对《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扩大实施范围。贵州省供电区域内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包括市 场化和代理购电用户)、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其中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公共 交通、学校、医院、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 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峰谷时段按每日 24 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 8 小时。
扩大峰谷电价水平。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 1.5:1:0.5 调整为 1.6:1:0.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完善峰谷电价结算方式。合理确定平段电价,建立峰谷分时电价损益分享分摊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