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一、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延长午间谷段时长,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分别为:
高峰时段8小时:8:00—11:00,19:00—24:00;
平时段8小时:11:00—13:00,17:00—19:00,0:00—4:00;
低谷时段8小时:4:00—8:00,13:00—17:00。
二、扩大峰谷浮动比例。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高峰、低谷电价上下浮动幅度扩大至75%。
三、设置深谷电价。5、6、7、8月份14:00—16:00由低谷时段调整为深谷时段,深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90%。尖峰时段保持不变,1、11、12月份19:00—21:00、7月份21:00—23:00,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00%。
四、做好政策衔接。所有经营主体参与交易均应按规定的用电时段划分和浮动比例申报用电曲线。对已形成的交易合同,电量按时段内小时数均分转至调整后时段内,对应电价暂不变;对新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时段和浮动比例与分时电价政策不符的,合同结算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工商业用户电价构成中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分时电价浮动。
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3〕11号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延长午间谷段时长,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分别为:
高峰时段8小时:8:00—11:00,19:00—24:00;
平时段8小时:11:00—13:00,17:00—19:00,0:00—4:00;
低谷时段8小时:4:00—8:00,13:00—17:00。
二、扩大峰谷浮动比例。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高峰、低谷电价上下浮动幅度扩大至75%。
三、设置深谷电价。5、6、7、8月份14:00—16:00由低谷时段调整为深谷时段,深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90%。尖峰时段保持不变,1、11、12月份19:00—21:00、7月份21:00—23:00,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00%。
四、做好政策衔接。所有经营主体参与交易均应按规定的用电时段划分和浮动比例申报用电曲线。对已形成的交易合同,电量按时段内小时数均分转至调整后时段内,对应电价暂不变;对新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时段和浮动比例与分时电价政策不符的,合同结算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工商业用户电价构成中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分时电价浮动。
五、相关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大政策宣传,指导企业做好生产安排,提升政策执行效果。电网企业应提供分时电价完整性计算服务,对采集电量曲线数据缺失的异常情况,应通过拟合方式补充完整后执行;要密切跟踪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及时评估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分时电价执行情况书面报送我委。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