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洱源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因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处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76.00元50%的处罚共计288.00元。
据公告内容,洱源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每月向公司财务人员惠富霞发放住房补助,共计19,2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惠富霞提供的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明细表,其2021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658.00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36,000.00元,因此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9,200.00×3%=576.00元。
洱源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规行为。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其处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76.00元50%的处罚共计28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