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能源新能字〔2024〕162号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有关要求,自治区能源局组织评估单位和专家对晶澳包头300MW绿色供电项目进行了研究论证。经评估,自治区能源局原则同意实施晶澳包头300MW绿色供电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晶澳包头300MW绿色供电项目新增负荷为26GW拉晶、20GW切片、5GW组件生产项目,总计用电负荷约25万千瓦,年用电量约20.7亿千瓦时。配建市场化并网新能源30万千瓦,其中风电24万千瓦、光伏6万千瓦,配建电化学储能规模4.5万千瓦/18万千瓦时(15%/4小时)。
二、项目建设方面
包头市发改委在项目核准(备案)时要重点审核新增负荷开工建设情况,新增负荷确实全部开工后,配建的新能源项目才能核准(备案)、开工建设。同时,要督促和指导项目业主严格按照申报方案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所依托的新增用电负荷未全部投产前,配建的新能源规模不得投入运行。此外,若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因负荷企业资金链断裂放弃投资,或负荷企业单方面解除供电关系,导致部分新增负荷无法落实的项目,要及时引进新增负荷或核减新能源规模,报送自治区能源局经评估同意后再推进项目建设。
三、项目接网方面
电网企业要合理安排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接网工程建设时序,并做好项目接网审核工作。对于未按申报方案及核准(备案)要求建设,储能配置、自主调峰水平等关键技术指标不满足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要求,以及新增负荷未全部投运的项目,不允许其并网发电。同时,包头市发改委要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项目接网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办理项目接网工程各项审批手续,加快推进新能源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开工建设,确保网源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四、项目运行监管方面
包头市发改委要落实监管责任,做好本项目运行监管工作。项目运行过程中,若出现负荷中断或减少,影响项目运行的,要及时引进新增负荷,确保项目建成后按照申报方案运行。若项目投产后,运行能力达不到申报方案提出的生产曲线水平,并由此导致弃风、弃光问题,造成的投资损失由相关企业及所在盟市自行承担。
包头市发改委要按照以上要求,抓紧组织晶澳包头300MW绿色供电项目建设,并于每月15日前将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设、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等信息,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附件:市场化项目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4年3月13日
(联系人:熊 力,联系电话:0471—6604580)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