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对2007年出台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的修订完善,对促进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支撑“双碳”目标落实具有重大意义。
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推动可再生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可再生能源法明确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通过制度保障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在全额保障收购等系列政策作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行业由试点示范阶段,历经规模化发展阶段,全面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截至2023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15.16亿千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51.9%,可再生能源发电历史性超过火电装机,在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中的比重接近40%。
“新形势下优化完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跃升发展的重要措施。”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常务副院长易跃春表示,一方面,服务“双碳”战略目标实现,需要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可再生能源电量应收尽收、应用尽用;另一方面,清洁低碳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核心目标,要在构建新能源多元化开发利用新格局的基础上,充分挖掘需求侧潜力消纳风电、光伏等新能源。
“此外,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交易有利于实现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消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30年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同时,随着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不断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场交易呈现出电力交易与绿色权益交易并举的新发展态势。”易跃春说。
按照新发展理念要求,为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办法》重点从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范围、监管内容、监管方式、行政处罚等方面,对通过监管手段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水平提出明确要求。
2016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可再生能源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2023年,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比超过40%,收购方式已由电网公司“统购统销”转变为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多市场成员协同消纳,实现“电从远方来”与“电从身边来”相辅相成。
易跃春介绍,顺应新发展形势,《办法》对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进行优化,提出全额保障性收购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多方位、多主体协同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性收购电量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确定,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市场交易电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推动可再生能源有序参与市场竞争,确保新能源由计划向市场平稳过渡,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对新能源消纳的促进作用,保障新能源项目开发主体的合理收益。
针对关注度较高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问题,《办法》提出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统筹建设或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套电网设施。电网企业要切实承担电网建设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的主体责任,推动网源协同发展。为提升接网服务水平,《办法》要求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接入并网设计必要信息、办理流程时限查询、受理咨询答疑等规范便捷的并网服务,并在接网协议中明确接网工程的建设时间,提高接网服务效率。
“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保障,必须坚持规划引领,多层次、多维度政策体系协同发力。”易跃春表示,消纳是可再生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办法》通过优化完善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制度,有力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纳,将更好发挥可再生能源在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方面的重大作用,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更加有力支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