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办公室最新发布了2024年7月30日第356/TB-VPCP号通知,总结了陈红河副总理关于制定和颁布一项规定自主生产和自主发展激励机制和政策的法令的结论。
制定发展自产自用屋顶太阳能的法令,确保可行性
公告确认,制定鼓励自产自用屋顶太阳能发展的机制和政策,是动员社会资源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经济预期需求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策。
为加快法令的推进,确保下达实施时的质量、可行性、适用性、切实有效,绝对不留漏洞,不钻政策空子,创造机会要约机制,越南副总理陈红河提出工贸部完善屋顶太阳能“自产自用”理念;增加了售电量比例,明确了自产自用太阳能发电量的含义。其中,发电量占总容量的90%,售给国家电网的比例不超过10%。
同时,根据各地区的特点,根据电源实际情况和电源结构,制定相应的鼓励和动员太阳能发电的政策。
据此,研究测算合理、科学的依据,规范剩余电量上网比例,允许北方地区按总容量20%的比例上网;中南部地区可向电网出售总容量的10%。确定北方地区的太阳能屋顶电压容量结构需要比其他地区更加优先(因为北方地区的调动率仍然较低,高负荷可以以更高的调动率)。
副总理还要求工贸部明确有关并网电力和未并网电力的规定:对于未并网的屋顶太阳能发电,将没有容量限制。同时必须简化此表格的登记程序和处理时间。对于接入国家电力系统的电力,考虑用户或服务租户投资太阳能电池系统使用,同样适用于本法令。
关于电价,工贸部正在进一步研究解决方案,EVN购买的电网上多余的电量可以考虑在人们从EVN购买电力时得到补偿;超额电价,EVN可以按照电力市场上提供的最低电价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在规定电价原则的法令中,具体价格由工贸部会同财政部根据电力法的规定审议决定。
流程和程序上,工贸部主持并立即会同自然资源环境部、建设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行政程序,研究尽量减少流程。此外,现有项目的程序、安装电力项目(包括屋顶太阳能发电)时请参阅安全法规和标准。
关于优惠政策,工贸部研究并增加了投资屋顶太阳能并安装蓄电系统的优惠政策,可以购买100%的过剩电力容量,并有价格、税收、利率、安装费用的支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