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居民在某供电所同意下,在自家房屋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由中某公司提供光伏电站及其配套系统,前期建设资金也由该公司出资。
然而,城管部门检查发现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中某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城管部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近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认定城管部门强制拆除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实施的行为违法。
法院指出,居民依附其自有建筑物架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无需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不属于违法建设。
光伏发电设施的管理属于能源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执法部门发现光伏发电设施涉嫌违法建设时,除应征询规划部门意见,还应征询能源主管部门意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作出处理。
如果居民家庭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存在超高、超大或涉及违规情形,执法部门应就该设施是否可通过整改保留使用征询主管部门意见,不宜简单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并予以整体拆除。
自家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被强拆
汤某升在广州某供电所同意下,于自家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由中某公司提供光伏电站及其配套系统,前期建设资金由该公司出资。
而后,某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检查,发现原5层房屋基础上加建了第六层,加建部分为太阳能光伏项目配套的铁棚,铁棚面积为135.88平方米,高2.8米,已超出免于报建范围;汤某升未能提供相关用地、规划、报建等手续。
该城管局遂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设。
4天后,某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到涉案房屋检查,并对涉案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实施拆除。
中某公司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某区城管局上述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某区城管局采取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措施未履行法定程序,鉴于行为已实施完毕,无可撤销的内容,应确认违法;
中某公司的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且未提供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证据,遂决定确认某区城管局强制拆除中某公司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的行为违法,对中某公司请求赔偿所有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随后,中某公司与汤某升诉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确认涉案拆除行为违法,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赔偿经济损失31万元。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
中某公司于汤某升房屋屋顶搭建的涉案建(构)筑物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面积135.88平方米,高2.8米,尚未建设完成,四面没有围蔽。
根据国家、省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定,涉案设施不应认定为应予拆除的违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四条规定: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规定: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第一点第(一)项载明:“对以下两类工程建设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法院指出,因涉案建设项目同时涉及能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规定,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有关建设设施、建(构)筑物的规定,某区城管局仅依据规划主管部门的单一意见即认定涉案设施为应予拆除的违法建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且,广州某区城管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拆除涉案设施前已经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违反法定程序。
此外,被诉复议决定仅认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该复议决定应予撤销。
法院综合考量设备买卖合同总价、付款情况及实际安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依据《光伏产品销售合同》总价50%赔偿中某公司设备材料损失;并赔偿中某公司基于《安装采购订单》已实际支付的安装服务费用。
汤某升提交照片显示屋顶有渗水现象,法院综合在案证据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汤某升相应修补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确认某区城管局对原告位于涉案房屋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某区城管局向中某公司支付设备材料损失52094元及安装服务费用10500元,合计62594元;某区城管局内向汤某升支付屋顶渗水修补费用3000元;驳回中某公司、汤某升的其他赔偿请求。
宣判后,某区城管局以涉案光伏项目属于应予拆除的违法建设等为由,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行政机关不宜简单粗暴执法
经办法官提醒,本案涉及家庭分布式光伏新能源项目,关系到新兴能源发展、环境保护需求及百姓新型生活方式的融合。行政机关对于新能源项目依法进行管理,应兼顾上述多元价值取向。涉案设施是否构成违法建设,是否存在立即拆除的紧迫性与必要性,不宜在尚未准确把握光伏新能源设施的建设要求时简单粗暴执法。
该案设施涉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在相关规定及文件对于建设要求存在不一致情形时,查处机关不仅应征询规划部门意见,亦有必要征询能源主管部门意见,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进行论证后,作出合法恰当的认定。本案裁判为新能源建设项目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有价值的范例;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行政机关执法能力的提高,支持湾区新能源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