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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市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 2024-10-23 15:14:32
  • 浏览:1030
  • 来自:温州市人民政府

  日前,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温州市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严格落实“四必须 四严禁”要求。四必须:一是必须实行项目备案;二是必须由具备资质单位实施光伏安装、运维;三是必须通过建(构)筑物消防审验和项目并网验收;四是必须落实运维单位定期巡检、测试。四严禁:一是严禁在甲乙类建筑物上建设光伏项目;二是严禁光伏板下堆放可燃物品;三是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四是严禁擅自拆卸、改装光伏板材组件。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7日。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温州市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工作,强化项目源头管控,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委牵头编制了《温州市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0月27日前反馈至市发改委能源局。

  

  联系人:潘若夫;

  

  联系电话:0577-88963385;

  

  电子邮箱:381115608@qq.com;

  

  联系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发展大楼南楼605。

  

  附件:

  

  1.温州市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温州市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doc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温州市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推进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4〕450号)、《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指南》(浙能源〔2018〕21号)、《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浙能源〔2021〕17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4〕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筑物及其附属场地需在同一个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的除户用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一类: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二类: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且有自发自用电量(非全部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或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且有自发自用电量(非全部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五条设区市发改委在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电网企业以县域为单位,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实施方案》和《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19)要求,常态化开展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引导分布式光伏在负荷水平高、系统承载力强的区域优先开发。

  

  第二章 项目备案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备案规模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

  

  第八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交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光伏组件安装形式、高度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其他合法审批权源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若屋顶属于租赁性质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

  

  (四)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项目需提供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初步意见;

  

  (五)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备案机关受理光伏项目,不得增设备案审查条件,但需向备案人告知安全管理“四必须四严禁”等注意事项,并向工业企业光伏项目业主推送《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告知书》。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擅自变更项目备案文件重要事项的,备案机关予以撤销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合法合规性,应具有产权证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严禁依附违法建筑物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工商业光伏项目,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超过0.3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小于1.5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

  

  第十五条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400kW及以下的小型光伏发电项目,需有实际项目经验的光伏系统集成企业进行设计、咨询、安装。

  

  400kW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单位应取得《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乙级证书》及以上相关资质证书;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场内安装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拥有相应的劳务资质;并网部分施工企业应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理单位应取得《电力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机电安装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运维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光伏发电项目(除400kW及以下的小型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需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六条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对加装光伏组件项目的屋顶应预留逃生通道,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可以快速、安全撤离。

  

  第十八条属地发改(能源)主管部门应在工商业光伏项目并网前开展一次现场核查,重点核实光伏组件安装高度与备案信息是否一致,相应的资质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并出具核查结论。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由项目投资企业自行组织验收,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安装企业配合,鼓励行业协会提供验收专家支持。验收合格后,报备属地发改(能源)主管部门。属地发改(能源)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制定本辖区的验收办法。

  

  第五章 项目并网与结算

  

  第二十条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并完成竣工验收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验收和调试。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第一类分布式光伏发电单点并网项目20个工作日内答复接入系统方案,第一类分布式光伏发电多点并网项目30个工作日内答复接入系统方案,第二类项目60个工作日内答复接入系统方案。

  

  第二十二条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四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六章 项目运行维护

  

  第二十七条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

  

  第二十八条鼓励推广供电部门“绿电碳效码”应用,协助项目业主基于该应用开展发电效能监测分析和运行分析,解决异常故障问题,开展电站发电效能技改提升,构建光伏发电全生命周期运维服务保障体系,有效提升发电效率与低碳效能。

  

  第二十九条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严格落实“四必须 四严禁”要求。四必须:一是必须实行项目备案;二是必须由具备资质单位实施光伏安装、运维;三是必须通过建(构)筑物消防审验和项目并网验收;四是必须落实运维单位定期巡检、测试。四严禁:一是严禁在甲乙类建筑物上建设光伏项目;二是严禁光伏板下堆放可燃物品;三是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四是严禁擅自拆卸、改装光伏板材组件。

  

  第三十条项目业主落实运维管理主体责任,通过委托运维等方式,明确运维主体后分布式光伏方能投产,确保停运有人管、故障有人修。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电网企业开展涉网检查工作,对私自改变设备参数、未经备案机关同意增加设备容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依规向用户和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未整改或多次出现同类问题的,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及主管部门意见处理。

  

  第三十一条工商业光伏项目对光伏组件、光伏支架的巡检周期应不低于每季度一次,对光伏方阵、防雷与接地系统、配电线路的巡检周期应不低于每半年一次,对汇流箱、配电柜、逆变器、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巡检周期应不低于每年一次。

  

  第七章 职责分工

  

  项目业主要压实安全主体责任,统筹落实项目备案、系统设计、建设安装、运维等不同阶段安全生产要求。

  

  发改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项目备案、牵头组织联合验收,以及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建检查小分队,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全面消除事故隐患;负责联合人力社保部门、建设部门、电力部门,每年组织 1 次分布式光伏安装和运维单位培训,集中学习工程服务标准,加强分布式光伏安装与运维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梳理本地区并网项目名单,定期发函告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绿色能源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相关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规划依据。

  

  住建部门负责房屋结构安全方面提供技术指导;要依法处理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在房屋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消防法》规定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按程序办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移送的违法搭建屋顶光伏等行为的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将处理结果反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督促工业企业对光伏项目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分布式光伏安装和运维单位培训,加强分布式光伏安装与运维人才队伍建设。

  

  供电部门负责强化分布式光伏并网保障, 做好项目并网申请、设计文件审核、并网验收及调试等工作,经并网验收及调试合格并签订购售电合同的分布式项目应及时并网,对于纳入调度管辖范围的项目,并网前还应完成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日常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联合相关部门依法督促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温州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sunn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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