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于11月4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本次常委会将审议能源法草案。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黄海华介绍,能源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
二是,增加规定能源用户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扩大绿色能源消费。
三是,增加规定国家积极推广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
四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加规定国家通过实行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是,强化能源供应企业的义务,明确不得违法收取费用,并增加相关法律责任。
六是,增加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跨省能源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
七是,完善能源主管部门处理能源争议的协调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9月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刚刚审议了能源法草案。有立法专家指出,一般情况下,法律草案不会在连续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作出如此安排,说明草案已经较为成熟且社会急需法律出台。
能源法草案在强化可再生能源优先方面有什么样的考虑?
黄海华介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能源法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强化可再生能源优先,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一是,优化能源结构,明确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二是,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
三是,对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专门规定。
四是,明确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五是,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明确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
六是,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