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天津市发改委就《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取得电力接入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未在年度开发建设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准的风电项目,自动调出开发建设方案。未在承诺时间内实质性开工的,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报,项目所属区组织企业整改,核实建设条件并明确建设意愿,放弃建设的,将项目清单报市发展改革委调出开发建设方案;继续建设的,限期开工,风电项目限期6个月,光伏发电项目限期3个月,到期仍未实质性开工的,自动调出开发建设方案。对于调出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企业废止已取得的电力接入批复,项目所属区负责做好清退工作。风电项目实质性开工以完成首台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光伏发电项目实质性开工以完成20%组件安装为标志。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在承诺时间内并网的,调整为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储能配置比例。
项目开发企业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项目实施“报大建小”等行为的,经核查属实,调出开发建设方案或据实核定建设规模,限制相关企业3年内在天津市申报新增项目。
全文如下: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统筹管理,科学有序推进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至12月2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我委,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022-23143627(传真),sfzggwnyc01@tj.gov.cn
附件: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