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江苏润达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光伏)及相关责任人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违规行为,作出出具警示函的监管决定,相关措施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监管查明的事实,截至2026年4月30日,润达光伏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2025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限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严冬、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安乐,未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对公司此次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江苏证监局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三方主体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具体涉及的监管对象如下:

江苏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明确要求,润达光伏及相关人员需加强证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后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决定书也告知了相关主体的救济权利:若对本次监管措施不服,相关方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还没有人评论过,赶快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