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针对印度、印度尼西亚和老挝进口的晶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的“Solar IV”调查中作出最终肯定性损害认定。
这一裁决扫清了联邦贸易保护的最终法律障碍,认定来自上述三个亚洲国家的倾销和补贴进口对国内光伏制造商构成实质性损害。作为该裁决的直接结果,美国商务部将签发正式的反倾销(AD)和反补贴税(CVD)令,在全部三条进口通道上建立起高额关税壁垒和永久性保证金要求。
即将出台的关税令将实施合并税率,印度最高达249%,印度尼西亚最高达268%,老挝最高达219%。这些依据1930年《关税法》作出的个案救济措施,将直接叠加于现行行政关税和“Section 232”最低进口价格下限之上,而非取而代之。
最终税率
USITC的表决锁定了商务部上月确立的最终幅度。对印度供应商,商务部设定所有生产商的最终倾销幅度为123.04%,反补贴税率为126.09%。印度尼西亚出口商面临的最终倾销幅度为所有生产商94.36%,反补贴税率视具体供应商在73.2%至173.7%之间。对原产于老挝的进口,商务部设定所有出口商的最终倾销幅度为65.43%,反补贴税率在82.03%至153.67%之间。
这些贸易案件最初由“美国光伏制造与贸易联盟”(Alliance for American Solar Manufacturing and Trade)提起,该联盟由主要申诉方First Solar、Hanwha Qcells USA和Mission Solar Energy代表。此次诉讼延续了此前针对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等东南亚制造枢纽的“Solar III”关税令。
后续步骤
在USITC作出最终损害认定后,商务部计划于2026年11月初签发正式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一经公布,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将按要求对来自印度、印度尼西亚和老挝的所有电池及组件入境货物征收最终关税保证金。
委员会的完整公开报告《晶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来自印度、印度尼西亚和老挝》(调查编号701-TA-772-774及731-TA-1756-1758,USITC第5804号出版物)详列其事实认定与法律分析,将于2026年11月23日前在USITC网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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