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1月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里的新法规、政策即将开始实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政策法规的实施,将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电价 8厘/千瓦时 内容摘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对于资金的使用,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用于以下补助: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
点评: 办法的出台,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4厘,每年征收金额100亿元左右。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迅猛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已入不敷出。2010年度,缺口20亿元左右;2011年缺口100亿元左右。因此,本次电价调整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4厘提高至8厘。
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王斯成此前曾测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年可征集100亿~110亿元左右资金。据他说,2010年可再生能源补贴需求已经超过120亿元,而今年的资金肯定不够,因此有必要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
我国2006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最初为2厘/千瓦时,2009年11月起调至4厘/千瓦时,此次是第二次上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关键词:车船税、节能减排 内容摘要:
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增加了多项税收优惠。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免税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此外,车船税法保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点评: 在国家大力提倡节能减排的今天,新的车船税法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做出免征或者减征车船税的规定。这一新变化体现了国家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
在本次车船税的调整中,车船税征收直接影响到2.0L以上的乘用车的车主,而约占据目前乘用车总数的87%的车主不受影响。新车船税法针对排量不同征税相差90倍的做法,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车主接受小排量车型,实现长远节能减排。
但是,也有一点值得关注,新的车船税法仍延用排气量大小来征收并不公平。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熊传林称,乘用车的排量大小不是判断是否环保的唯一标准,低档次的小排量汽车反而会增加有害物质的排放。他认为,车船税是财产税,理应按车船价值来征税,车辆具有逐渐贬值的特性,还应逐年递减计税价格。
车船税在我国已经征收多年。1951年原政务院就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2006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统一征收车船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士称,车船税立法是为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暂行条例进行改革完善并提升税收法律级次,以引导车辆、船舶的生产和消费,体现国家在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导向。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
关键词:730、4.4% 内容摘要: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对部分产品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其中,将对能源资源类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农业生产资料等五大类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对部分化肥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新版关税方案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方案,粗甘油、煤制焦油及矿物焦油、粗二甲苯、针状沥青焦、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石脑油、壬烯、异戊烯同分异构体混合物、航空煤油、轻柴油、液化丙烷、硫黄、多晶硅、肥料用硝酸钾、硫酸钾、氯化稀土等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比最惠国税率大多低4-5个百分点。其中石脑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氯化稀土等的进口暂定税率均为0。
进口关税方面,对感光材料等52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3种化肥继续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出口关税方面,对萤石出口执行15%税率、稀土金属矿出口税率为15%、煤制焦炭及半焦炭(不论是否成型)出口税率为40%,均维持2011年的水平。同时,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2012年,我国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
另据了解,根据世界海关组织201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的修订情况,结合我国生产、贸易实际和国内需要,对税则税目进行相应转换和调整,2012年版税则税目共计8194个。
点评: 2012年化肥出口限制性政策加强,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与2011年化肥出口政策对比来看,2012年国家对于化肥出口的政策限制进一步提高。化肥产品源头为煤炭、天然气、磷矿、钾盐,出口化肥从本质来看等于变相出口能源与资源,因此国家对于化肥行业出口的限制符合国家能源和资源政策的导向。
复合肥行业预计受益于此次出口政策调整,大宗化肥品种出口形势还看海关核价执行标准。单从出口政策来看,大宗化肥产品(尿素、DAP、三元)出口政策无变化,明年出口形势决定因素在于海关对于财政部核准价的执行标准(是否含税),如仍沿用含税政策,则预计明年大宗品出口与2011年大体持平,否则为大品种出口超预期的催化剂;而小品种肥料将受到政策的限制,预计出口量将明显萎缩,国内TSP、MAP、氯化铵等产品的过剩情况将更加严重,从而导致其国内销售价格的下跌,这对于通用型复合肥企业成本降低非常有利,因此明年预计国内复合肥行业相关公司盈利能力有望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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