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产业发展须加大政策支持
──访全国政协委员、正泰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南存辉
国家有关部门应大胆提高 “领跑者”技术标准,示范带动开发高效光伏技术。
中国电力报:新时期我国能源发展将以“建设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为总体目标。请您从企业的角度谈谈如何实现这一目标?
南存辉: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能源技术创新,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因此,要大幅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比重,实现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从补充能源向替代能源转变。
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弃风弃光问题仍然突出,这造成了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巨大浪费,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投资积极性。虽然国家能源局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措施,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但仍未完全解决问题。
因此,建议应加快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明确电网企业必须优先、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地方政府承担消纳配额的义务。制定考核体系与奖惩制度,并通过经济处罚等相关措施,保障配额制实施到位。同时,尽快建立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体系,如交易平台、交易方式、价格政策以及监管罚金机制等。通过行政管制与经济措施相结合,有效促使相关配额义务主体履行责任。
中国电力报:作为新能源领军企业的负责人,您对行业未来的发展有何建议?
南存辉:我国光伏电站大部分是建在西部的集中式大型光伏地面电站,受制于当地消纳能力和外输通道滞后,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弃光现象。相反,中东部省份用电需求大,光伏装机占比较低,可开发利用空间巨大。农光互补发电模式作为分布式光伏电站发展的新模式非常适合中东部省份采用,该模式将农业和光伏发展结合起来,为农业种植预留出充足的生长空间,实现土地的多层次开发利用,既提升土地利用价值,又使农民增效增收。
根据国家政策,目前所有农光互补项目用地均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大幅增加了用地成本,导致此类项目赢利困难。建议调整土地使用税和用地政策,允许利用园地、养殖水面、劣质耕地等建设农光互补发电项目,提升土地的立体、综合开发价值,将不占用基本农田、林业生态保护红线、不改变土地性质、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利用的农光互补项目用地继续按照农用地实施管理。
此外,对于新型 “农光”、“林光”、“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税务部门在征收土地使用税方面尚未出台明确的征收标准及减免政策,各地缺乏统一标准,操作随意性较大。实际上,农光互补类项目用地虽然以租赁方式取得,但是并没有改变土地的用途,土地仍是直接用于农、林、渔等农业发展,应免征土地使用税。在房地产税未出台前,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尽快出台光伏电站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于落入城镇工矿区范围的光伏电站,将太阳板覆盖部分列入免征范围,只针对升压站、变电站、太阳板支架部分进行“点征”,以促进国家对光伏产业的相关鼓励政策能够真正落地。
中国电力报:我国光伏产业蓬勃发展,但产业整体仍处于低端制造水平。在促进我国光伏产业产品技术升级方面您有何建议?
南存辉: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光伏应用市场和光伏制造大国,但我国光伏产品转换效率普遍集中在中低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例如,我国多晶、单晶电池片大规模转化效率分别约为16~18%,17~19%。而松下三洋的HIT技术以及Sunpower公司的IBC技术,单晶电池片量产效率超过22%,最高达到26%以上。
光伏产业整体技术升级缓慢,将制约我国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为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2015年6月国家能源局联合工信部等部门提出了“领跑者”计划,要求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达到16.5%和17%以上、,但实际这个标准仍不够。
近年来,国内部分企业已在积极布局开发高效太阳能电池技术。例如,上海理想能源设备公司成功自主研发出高效太阳能异质结(HIT)电池核心生产装备PECVD,已实现HIT电池效率超过22.3%,并即将突破23%。然而,由于新技术投资大、产业化存在一定风险,光伏生产企业对于先进技术产线投资建设十分谨慎,推广受阻。我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大胆提高“领跑者”技术标准,通过投资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光伏生产企业对新技术的投资成本,示范带动更多的产业资金投资开发高效光伏技术。建议工信部将高效HIT电池装备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鼓励产业用户试用国产设备及工艺开发,给予国产装备企业重大装备首台套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