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顺义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推广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发改 [2017]296号)
根据《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规[2014]4号)及《顺义区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顺义区光伏发电项目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顺义辖区内自然人在宅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
二)顺义辖区内企业和公共机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在顺义区的企业)
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整村光伏发电的企业。(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在顺义区的企业)
二、奖励范围及要求
一)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的自然人(含此政策出台前完成并网的自然人),奖励资金结算期限为五年。
二)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的企业和公共机构,给予一次性的配套奖励。(不含此政策出台前,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企业和公共机构)
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的企业和公共机构,给予一次性的配套奖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整村光伏发电项目,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的给予一次性的配套奖励。(不含此政策出台前,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企业和公共机构)
三、奖励标准
一)针对自然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完成安装并网后,按实际发电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度电0.4元。
二)针对企业和公共机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每千瓦30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针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每千瓦400元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针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整村光伏发电项目。除自然人给予每度电0.4元奖励外,额外一次性给予能源企业每千瓦装机容量400元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四、奖励申报及受理流程
(一)自然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申请如下:
1.资金申报。区电力公司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示《分布式光伏补贴项目奖励名单》,分别于每年9月30日和次年3月31日前,将半年度应享受奖励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报区发改委。
2.资金拨付。区发改委负责依据奖励标准核定奖励资金。区财政局依据区发改委核定的资金,拨付至区发改委。区发改委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委托中介机构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分布式光伏发电自然人。
(二)企业和公共机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区发改委审核。奖励申请材料如下: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通知书;
2.电力公司接入证明;
3.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的请示;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直接支付印鉴;
7.以上材料各一份,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区发改委审核。奖励申请材料如下: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通知书;
2.电力公司接入证明;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需提供能源管理合作协议或施工合同;
4.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的请示;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直接支付印鉴;
8.以上材料各一份,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资金来源
在顺义区发展改革委节能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
六、监督管理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