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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
  • 2017-10-10 14:12:19
  • 浏览:925
  • 来自:福建省发改委

总体目标

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形成以公交及环卫与物流、公务等为重点的专用车辆充电设施体系,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为重点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体系,以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的与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体系,以满足群众出行需要的随车配套的私人充电设施体系。到2020年,全省累计建成固定充电桩及移动储能充电设施28万个,桩车比达到0.8:1, 以满足全省累计35万辆(套)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福州、厦门、泉州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加快建设,提前完成任务。

1、优先建设公交、环卫、物流及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成1.2万个公交及公路客运车充电桩,6.8万个物流等专用车充电桩,2.0万个电动作业设备专用充电桩。鼓励有条件的出租车及其他集团车辆运营公司开展换电模式运营示范。

2、积极推进公务与乘用车用户结合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配建充电桩,配套15万个用户专用充电桩。

3、合理布局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成3万个公共充电桩;在公共充电网络不完善的区域按需配置移动储能充电车。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全部建成城际快充站。

2017-2020年度目标

以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要为目标,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电动汽车分年度推广应用计划和实际数量,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分年度建设目标。

2017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4号),新建公共领域充电桩3000个以上。城际快充网络基本覆盖全省;适应电动公交车数量稳步上升需求,进一步完善公交充电网络;加快推进城市中心区、5A级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018年:建设1.7万个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2万个私人充电桩。

2019年:建设3.5万个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2.5万个私人充电桩。

2020年:建设7.2万个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9.6万个私人充电桩,环卫、物流及公安巡逻等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较为完备。

分年度、分地市建设目标详见表1和表2。

表1 2016-2020年分年度分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

分年

充电桩

总计

(万个)

公用领域

私人

充电桩

(万个)

城市

公交

充电桩

(个)

公路

客运

充电桩

(个)

物流等专用车

电动作业设备

充电桩(个)

公共

充电桩

(个)

小计

(万个)

直流桩

交流桩

2016

1.0

682

0

0

0

5910

0.7

0.4

2017

0.8

182

0

0

2018

800

0.3

0.5

2018

3.8

2266

660

5600

5600

3562

1.8

2.0

2019

5.9

2435

1108

11077

11077

8516

3.4

2.5

2020

16.5

2435

2232

27323

25305

11964

6.9

9.6

合计

28

8000

4000

44000

44000

30752

13

15

表2 2016-2020年公用领域分地市分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

地市

城市公交

充电桩

(个)

公路客运

充电桩

(个)

物流等专用车

电动作业设备

充电桩(个)

公共

充电桩

(个)

充电桩

合计

(万个)

直流桩

交流桩

福州

2451

1368

7823

7823

5405

2.5

平潭

60

32

978

978

667

0.3

厦门

2860

1014

7823

7823

5349

2.5

莆田

398

194

3911

3911

2715

1.1

三明

266

108

1956

1956

1453

0.6

泉州

967

507

7822

7822

5421

2.3

漳州

293

220

3911

3911

2763

1.1

南平

339

178

1956

1956

1501

0.6

龙岩

182

121

3910

3910

2755

1.1

宁德

184

258

3910

3910

2723

1.1

合计

8000

4000

44000

44000

30752

13

备注:表中不含私人充电桩,各地私人充电桩根据私人电动汽车实际推广应用数量按1:1配建。

五、重点任务

(一)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全力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交、公路客运、环卫、物流及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在售车时应随车按1:1比例配装专用充电桩。公交车充电设施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结合公交场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不宜设独立占地充电站;对于公路客运、环卫、物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充电设施可考虑对外开放。

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公安厅、住建厅、交通厅、商务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和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二)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

在商场、宾馆、写字楼、高校、医院、文体设施等公共服务场所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场所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相关要求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由场所产权所有者负责组织落实,引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具体实施。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应按照从城市中心到边缘、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增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分布密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至2020年,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在公共充电网络不完善的区域按需配置移动储能充电车

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卫计委、教育厅、住建厅、文化厅、商务厅、体育局和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三)加快落实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应建设不低于20%的充电设施,相关要求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出台扶持措施,加快推进现有小区改造完善充电设施。小型乘用电动汽车(出租车,个人、单位自用车等)销售企业售车时应随车按1:1比例配装充电桩。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的分时共享机制,开展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式,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探索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提升日常运维服务水平。

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和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四)大力推进城际快充网络建设

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停车位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网络。2018年底前形成覆盖全省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加快推进国、省道沿线充电设施布局、建设。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配置足够数量的移动储能充电车,保障应急充电需求。

省交通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高指和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五)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一定数量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省国资委、机关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和省电力公司等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六)推进景区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以南平武夷山、厦门鼓浪屿、三明大金湖、福建土楼(永定·南靖)、宁德屏南白水洋·鸳鸯溪、泉州清源山、莆田湄洲岛、漳州东山风动石、漳浦火山地质公园、龙岩古田会议会址红色文化等省内著名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为重点,全面建成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大力推进其他景区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全省各景区积极开展电动景区建设。

省旅发委、住建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和省电力公司等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七)积极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积极引入充电设施信息服务平台运营商,构建省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规范发展,在实现充电物理接口及通信协议互联互通的基础上,实现充电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充电设施的位置、状态、充电参数、运营商信息等信息跨平台共享,更好服务用户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配合。

【责任编辑:liu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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