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能新能函〔2018〕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审核浦北武宣龙州县光伏
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有关意见的函
钦州市、来宾市、崇左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你们报来《关于上报浦北县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请示》(钦市发改工业报〔2017〕23号)、《关于审定〈武宣县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光伏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来发改能源报〔2018〕13号)和《关于审定龙州县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光伏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崇发改报〔2018〕10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有关意见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2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贫困村脱贫攻坚,在浦北等县组织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经自治区能源局会同自治区扶贫办联合审核,浦北等县具备实施条件。
二、浦北县拟计划78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总建设规模3957kw,总投资3889万元,惠及6223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详见附件1;武宣县拟采用多村联建方式建设村级光伏电站8座,总建设规模4128kw,总投资3011.25万元,项目资金全部由县财政投资,电站建成后资产归贫困村集体所有,电站收益惠及45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和9314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详见附件2;龙州县拟建设47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总建设规模3553.2kw,总投资2700.534万元,惠及7314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详见附件3。
三、各有关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扶贫部门要督促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组织实施,健全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机制,落实项目建成后的日常运行维护人员和责任,保证电站的发电效率。如需调整实施方案内容的,应及时报自治区能源和扶贫主管部门。
四、各有关县应按照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村级电站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并加强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规合理。
五、电网公司对光伏扶贫电站要尽快制定接入系统方案,落实有关接网工程建设投资,按照绿色通道高效办理接网手续,确保接网工程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期投入运行。
六、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要加强对光伏扶贫电站后期的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上填报工程建设进度、运行和扶贫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附件:1.浦北县村级光伏扶贫项目信息表
2.武宣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信息表
3.龙州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