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注意到网络上出现了几篇关于我公司与河南融光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文章,这些文章听取一面之词,对我公司进行不实报道,损害我公司声誉。为了维护我公司合法利益,以正视听,我公司特发表声明如下:
1、我公司于2018年1月6日与一级经销商河南融光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达成《授权经销商协议》后,严格按照该协议规定履行自己的各项合同义务;
2、众所周知,今年531政策出台后,光伏行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原来一些户用政策性补贴取消,发生情势变更,造成很多合同不能履行,我公司也不例外。我们在处理已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尽量考虑经销商的利益,积极协商,尽可能牺牲公司的利益而给予经销商补充。在我们的努力下,我们和河南融光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协议》。我方严格按照这份协议履行自己的承诺;
3、10月9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6月30日前并网有权享受原来政策补偿。根据该政策,我们对经销商开发的项目进行了区别处理,我们对经销商的承诺也主要是在于补偿。我们认为我们的处理方式合情合理合法;
4、我公司认为,在执行双方达成各种协议的过程中,即使双方对其中任何具体条款有任何异议或者争议,也应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也有权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阿特斯光伏电子(常熟)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6日
情况说明
阿特斯光伏电子(常熟)有限公司与河南融光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6日签署《经销商合作协议》。根据协议,融光通向阿特斯缴纳保证金和一部分加盟费,但加盟费始终未按协议完全缴纳。
协议还约定,双方合作期为一年,合作期满后,如融光通未违反合作协议,保证金退回。由于我方提供了加盟的材料和培训支持,加盟费是我方收取的材料和劳务支持,没有约定退回。
河南融光通公司在河南省开发他们自己的二级经销商。所有商务合同均由融光通直接签订,直接与融光通发生所有业务往来,包括融光通收取二级经销商的加盟费。
5月31日,国家颁布了《发改能源【2018】823号》文件,户用市场受到巨大冲击,融光通经营困难,7月向阿特斯提出解除经销商协议和退还所有保证金和加盟费的请求。
我司考虑到融光通实际情况,于2018年7月25日与融光通达成了《解除协议书》及几条三方都接受的商务补偿条款。
融光通收到我司返还的巨大金额后,并不按协议作为,直接导致二级经销商20余人于7月28日来到阿特斯公司诉求解决。虽然二级经销商和我司无直接的法律和合同关系,作为一个负责任企业,我们依然做出了以下补偿:
1. 确认无合作意愿,也没有继续经营能力的二级经销商,和融光通公司解除合作协议,由我司在融光通公司余款中代为退还保证金和加盟费;
2. 因当地供电局未能按时受理的库存产品,由我司与融光通公司共同补贴一定差价;
3. 已经在6月30日前安装并网,未享受到国家0.37元/KWH的项目,我们预先补贴一点差价;将来再补贴经销商一些差价。
其中,第1和第2条处理方案已于达成协议后一周予以解决。第3条也予以了部分补偿。
10月9日,国家颁布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说明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459号文件,规定6月30前并网的户用电站可以享受0.37元/KWH的补贴。
我司认为,这些二级分销商既享受了国家的电价补贴,又得到了很大的折扣,我们无需再支付第3套方案的剩余补差。同时,这些二级分销商本应有由一级分销商融光通负责。
阿特斯本着照顾客户的宗旨,已经在合同义务之外予以了大量补偿,这些做法均超出了行业惯例。目前此纠纷已在司法程序中,我司本不愿做出公众评论,亦不愿我们的超常补贴给其他同行造成困扰。但融光通发布单方面消息,我司不得不做出以上声明,以正视听。
阿特斯光伏电子(常熟)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