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0-129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新增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
(一)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宜城市人民政府的投资事项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宜城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
2、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与宜城市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新能源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5GWH 电池项目合同书》《共建新能源基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5GWH 电池项目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筹集 30 亿元用于项目建设,双方按 1:1 比例到位资金。即被告负有筹集基金 15 亿元的义务。
协议签署后,公司已出资数亿元,宜城市人民政府自始至终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湖北猛狮年产 5GWH 电池项目最终未能投产,且被宜城市人民法院强行宣告破产。
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司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 0684 民破 3号之六),湖北猛狮清算组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多数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认为《湖北猛狮资产处置及盘活方案》不具有可执行性,其请求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该破产清算组拟定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湖北猛狮清算组拟定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予以认可。公司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异议书》,恳请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 0684 民破 3 号之六)。
《共建新能源基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除本协议签订前已签订的协议外,宜城市人民政府未经公司同意,不再安排其他投资人在宜城投资、开发、建设光伏和风电项目。被告方违反协议的排他性约定,安排了除公司外的其他投资人在宜城市投资、开发、建设光伏和风电项目,且在《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5GWH电池项目合同书》生效期间,又与上海领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0 年 9 月 23日收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公司诉宜城市人民政府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立案,案号为(2020)鄂 06 行初 154 号。
3、诉讼请求
(1)确认宜城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其在《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5GWH 电池项目合同书》中的筹措资金义务属于违反行政协议的行为。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投入 12 亿元,按照法律规定政府严重违约,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 6 亿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69,470.02 万元。
4、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因业务往来,原告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自被告四被背书转让获得一张票据金额为 3,000 万元的电子银行汇票,出票人为被告一,收款人为被告二,承兑人为被告一,被背书人依次为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世纪垠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票据到期后,湖南世纪垠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向承兑人被告一提示付款, 但 2018 年 6 月 20 日汇票到期日,上述汇票未兑付。后湖南世纪垠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5 日起诉原告等其他前手要求承担票据责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作出(2018)湘 01 民初 39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其他前手共同承担该票据责任,原告不服该判决而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作出《2019》湘民终 166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书生效后,湖南世纪垠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长沙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湘 01 执 1081 号),后长沙市中院执行局在原告账户划扣25,572,242.77 元。
基于上述情况,原告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所支付票据清偿的全部费用 25,572,242.77元及利息(利息以每笔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划扣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0 年 8 月 3 日的利息为92,976.48 元);
(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猛狮”)与惠州市亿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亿能”)的买卖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惠州市亿能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十堰猛狮向惠州亿能采购电池管理系统及主板、BMS 配套线束等物料,由于十堰猛狮未能按期支付全部货款,惠州亿能向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十堰猛狮向原告惠州亿能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 6,604,657.35元及其利息(以拖欠货款 6,604,657.35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9 月 9 日起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为 250,705.1 元。)
(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近日,十堰猛狮收到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十堰猛狮支付原告惠州亿能货款 6,604,657.35 元、律师费 180,000 元、 案件受理费 29,894 元(案件受理费 59,788 元减半收取 29,894 元,由被告十堰猛狮负担),以上共计 6,814,551.35 元;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限被告在 2020 年 9 月 25 日前支付原告 500,000 元;限被告在 2020 年 10 月 25
日前支付原告 800,000 元;限被告在 2020 年 11 月 25 日前支付原告 800,000 元;限被告在 2020 年 12 月 25 日前支付原告 1,000,000 元;限被告在 2021 年 1 月 25 日前支付原告 1,304,947 元;限被告在 2021 年 2 月 25 日前支付原告2,409,604.35 元。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任一期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上述所有剩余款项,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述所有剩余款项为基数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上述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十堰猛狮与惠州亿能已经法院调解,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与宜城市人民政府的投资事项及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尚未判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及相关方将积极应对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 2020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 5 起,涉案金额共约 713.66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立案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等。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