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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和电力消纳保障两个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 2020-11-18 20:20:00
  • 浏览:858
  • 来自:广东省能源局

  日前,广东省能源局发布通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要求,为做好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落实工作,就《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省能源主管部门对其规定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明确,引入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需求的市场化用户、售电公司、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开展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采用价差模式签订年度、月度双边协商合同,用户侧可自主选择参加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和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优先结算。在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基础上,研究增加月度挂牌等交易品种。条件具备时,研究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现货市场交易。

  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由广东省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10千伏及以上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其中风电全厂容量应达到30MW及以上。(2)满足并网相关标准,已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且已按备案容量全部投产。

  两个实施方案同时强调,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是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开发,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抓实干,确保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至11月24。

  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等要求,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消纳实施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省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明确的消纳责任权重,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并按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督促落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省能源主管部门对其规定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三)广东电网公司和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编制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

  (四)省能源主管部门授权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对我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管理。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授权,负责对我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账户注册管理、消纳量核算及交易,并向省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2020年,国家下达我省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8.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4.5%;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2.0%,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0%。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我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1.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第一类市场主体分别为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0 年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1.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0%、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5.3%、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6%。

  2.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第二类市场主体分别为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0 年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1.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0%、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5.3%、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6%。

  三、市场管理机制

  (一)消纳主体确认及注册。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正式开始前,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省能源主管部门授权,于一季度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我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同时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报备。

  (二)年度消纳实施计划制定。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制定消纳计划并报送省能源局、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各市场主体消纳计划。

  (三)消纳信息报送、统计和分析。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梳理各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按季度向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并抄送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

  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消纳量计算。

  1.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首先用于完成省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电网企业按照各市场主体购电量或用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2.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各市场主体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发电量(或经省能源局或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4.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5.现阶段,若省内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超过国家下达的最低目标,则省内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自动完成。

  五、考核要求

  (一)省能源局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二)对于实际完成消纳量超过本区域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的地市,超出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部分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该区域能耗“双控”考核。对纳入能耗考核的企业,超额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2020年暂不下达各地市消纳责任权重,2021年起下达实施。

  (三)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

  (四)由于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资源极端异常)或重大事故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时,省能源局将根据国家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时相应核减。

  六、任务分工

  (一)省能源局。

  承担我省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和落实责任,负责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牵头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和细则,对市场交易机制、市场运行、风险防控等各方面进行督导。

  (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负责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三)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

  履行属地管理职能,承担本辖区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督促本辖区内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进一步加强用地、财税等方面支持,加快推进本区域风电、光伏和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各地市发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电网企业梳理统计并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报送当地自备电厂名单与自备电厂相关电量数据。

  (四)电网企业。

  1.按售电量承担消纳责任。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依法依规、统筹实施”的原则,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可靠供应,确保可再生能源机组优先发电,努力实现弃水电量显著减少,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全额消纳。

  2.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优化网架结构,为可再生能源接入创造有利条件。

  3.制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组织省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并负责向市场主体分配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

  4.条件具备时,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

  5.按时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报送通报每月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每年1月底前向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报送上一年度我省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五)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1.负责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信息进行管理,包括市场主体的账户注册及注销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消纳量监测统计等相关工作。

  2.会同广东电网调度中心配合省能源局研究起草可再生能源交易方案和细则,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及时提醒。

  3.按月对市场主体上月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消纳量交易情况进行核算与监测统计,按季度向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报送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报送上一年度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4.负责建设完善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满足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需求。

  (六)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制定跨省(区)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或转让细则,组织开展跨省(区)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或转让。

  (七)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

  负责完成省能源局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作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在每月5日前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是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开发,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抓实干,确保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落实。广东电网公司、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要组织精干力量,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和交易等具体工作。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要切实履行消纳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完成消纳权重目标。

  (三)做好宣贯工作。有关单位要积极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宣贯,广泛宣传可再生能源消纳在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发展和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浓厚氛围。

  附件2

  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等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有序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市场建设,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在确保电网安全以及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消纳的前提下,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绿色电力消费。

  (二)总体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将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纳入全省电力市场体系,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与中长期电力市场、现货市场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的衔接,逐步扩大参与主体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完善交易机制,稳妥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

  2.统一规则、统一组织。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统一的交易规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并通过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开展市场注册、交易组织、结算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3.确保安全、促进节能。在保障电网安全、电力有序供应和可再生能源全额消纳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做好市场交易与电网安全运行的衔接,做好市场应急处置预案。

  二、建设目标

  引入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需求的市场化用户、售电公司、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开展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采用价差模式签订年度、月度双边协商合同,用户侧可自主选择参加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和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优先结算。在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基础上,研究增加月度挂牌等交易品种。

  条件具备时,研究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现货市场交易。

  三、市场机制

  (一)交易主体。

  1.基本要求。

  参加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交易。

  2.发电企业

  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广东省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10千伏及以上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其中风电全厂容量应达到30MW及以上。

  (2)满足并网相关标准,已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且已按备案容量全部投产。

  纳入政府投产计划表的新投产机组需提交企业投产承诺函、预注册基础资料、核准文件等,可安排参加年度、月度交易。机组按照承诺全部投产时间的次月开始安排交易电量上限。未按承诺时间全部投产的机组,全部投产前的年度交易合同不予执行、不能转让,全部投产前不能参与除年度交易外的其它交易,相关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3)按照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相关要求,配置功率预测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设施、信息数据系统,并按GB/T19963和GB/T19964完成接入系统测试。

  (4)按《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规范》(DLT1870-2018)要求,110kV及以上新能源场站应完成高/低电压穿越、电能质量测试、电网适应性、电气模型验证等检查项目。

  3.电力用户

  电力用户分为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电力大用户指进入广东省直接交易目录的用电企业,可选择直接参与或通过售电公司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一般用户指除电力大用户以外、允许进入市场的其他用电企业,必须通过售电公司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须符合广东省电力市场准入条件。

  直接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电力大用户称为批发用户,通过售电公司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称为零售用户。

  4.售电公司

  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售电公司须符合广东省电力市场准入条件。

  (二)批发交易机制。

  1.交易周期和方式。

  现阶段,交易品种包括年度双边协商和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发用双方采用双边协商的方式约定合同价差、月度电量等合同要素,并提交交易合同至交易中心。发电企业以风电场、光伏电站为交易单元参加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后续研究增加月度挂牌等交易品种。现货运行期间,可再生能源合同电量参照历史用电特性曲线分解至小时进行结算。

  2.交易上限。

  (1)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年度交易上限按以下方式确定:

  发电企业分月可交易电量上限=近两年同期月份该交易单元平均发电小时数×装机容量×k1。现阶段,k1暂取0.5。

  新投产发电机组按照近两年全省同类型机组平均发电小时数设置可交易电量上限。

  【1、k1在另行发布的交易通知中明确;2、补充明确交易单元】。

  (2)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月度交易上限=发电企业年度交易分月上限-年度已成交分月电量。

  (3)用户侧年度交易分月电量上限参照其历史用电量情况进行设定。

  用户侧月度交易上限=月度用电总电量需求申报-年度已成交分月电量(含价差中长期交易和可再生能源交易电量)。

  用户侧参加可再生能源交易与价差中长期交易共用电量上限,计算原则保持一致。

  月度交易开始前,用户侧申报次月用电总电量需求。如申报月度总电量需求小于年分月总成交电量,经发用双方协商一致,可在需求调查截止前对可再生合同分月电量进行自主削减,协商削减电量不得大于用户侧申报需求与年度已成交分月电量的差额部分。用户侧年度合同分月电量扣减协商削减电量后仍超过申报需求的,则优先调减价差中长期合同交易电量,以调整后的年分月交易电量作为发用双方事后结算的依据。调减合同的差额,按《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相关规定考核。若用户侧月度总电量需求小于可再生合同分月电量,将价差中长期合同交易电量全部扣减后,按当月可再生合同电量比例对可再生合同进行削减。

  3.价格机制。

  现阶段采用价差模式开展交易,电费结算支付模式与现行价差中长期交易保持一致。

  4.调度执行。

  调度机构按照风电、光伏全额消纳的原则,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前提下,合理安排发电。

  5.交易结算。

  (1)不开展现货运行月份

  按照月清月结的模式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结算。发用电主体电量分为合同实际结算电量和偏差电量。合同实际结算电量是指每笔合同发用双方的实际发、用电量以及合同电量三者中的较小值,按照合同约定价差结算;偏差电量是指实际发、用电量与合同实际结算电量间的偏差电量,按照相应的偏差结算规则结算。具体如下:

  发电侧,合同实际结算电量按照合同价差与不含补贴的批复上网电价之和进行结算;实际发电量与合同实际结算总电量之间的偏差电量按照不含补贴的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户侧,可再生合同实际结算电量按照合同价差优先结算,实际用电量扣除可再生能源合同实际结算总电量后的剩余电量,按照《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开展结算。

  (2)开展现货结算试运行月份

  发电侧,以月度为周期开展结算。发电企业电量分为可再生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其中,可再生合同电量按照合同价差与不含补贴的批复上网电价之和进行结算;实际发电量与可再生合同电量之间的偏差电量按照不含补贴的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户侧,按照日清月结的模式,每小时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结算。用电主体电量分为可再生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其中,可再生合同电量参照历史用电特性曲线分解至小时,按照合同价差优先结算;偏差电量为实际用电量扣除可再生合同分时电量后的剩余电量,按照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相关规则开展结算。

  现货月开展月度清算。根据每笔合同发用双方的月度实际发、用电量以及可再生合同电量三者取小,作为该笔合同实际结算电量,其不足合同电量的部分,视作未完成电量。发电企业需将未完成电量对应的价差电费返还至用户侧。

  6.与保障性收购、可再生消纳责任权重的衔接。

  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指由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三)零售交易机制。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按现行规则签订零售合同,根据需要可单独约定零售合同中可再生能源电量和价格等。

  售电公司根据零售合同条款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申报所代理零售用户每月消纳量完成情况,交易中心据此出具可再生能源消纳量证书。证书由售电公司发起申请,经相关用户确认,对应消纳量即在系统中冻结,不得转让或开具给其他用户。

  (四)建设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在现有广东电力交易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增加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模块),满足用户注册、申报、合同确认、交易、校核、信息披露、结果发布等功能;支持与南方区域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交易系统互联互通,满足省内及省间消纳量账户注册、消纳量核算、交易、监测统计等需求。

【责任编辑:sunn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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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阅读: 可再生能源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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