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南省发改委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总体要求,优化海南省能源结构,助力海南清洁能源岛建设,海南省发改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提出: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鼓励多场景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推动政府投资新建建筑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建立简便高效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机制。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试行)
海南省太阳能资源丰富,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对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总体目标,优化我省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微网建设、转变城乡用能方式,助力海南清洁能源岛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十四五”期间,我省本着“统筹规划、依法合规,因地制宜、业主自愿,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原则,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现就大力推进海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意见所指分布式光伏发电一般指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千瓦的户用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0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的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和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发电设施。
一、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一)户用光伏电站。由自然人或委托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企业共同开发自有住宅屋顶(含外立面)、自有住宅区域内以及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屋顶(含外立面)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村级光伏电站。为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凡利用村集体用地,由政府出资、社会捐赠资金、村集体自筹资金建设,且产权和收益归村集体,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0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三)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由非自然人利用合法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及其相应的空余用地开发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接入线路长度不超过5公里,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
(四)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由非自然人利用符合农业要求的既有鱼塘、养殖大棚、简易农业大棚等非固定建筑物开发建设的“一地两用”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的复合型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00千瓦。“自发自用”的复合型光伏电站,除数据中心外,发电和用电必须为同一主体,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单点接入电网,接入线路长度不超过8公里。
二、鼓励多场景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一)大力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发展,鼓励在政府公共机构、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大型综合交通枢纽、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设施广泛开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
(二)鼓励复合型光伏电站综合利用,按照“一地两用”形式,因地制宜开发建设复合型光伏电站,实现土地的高效综合利用。
(三)存量建筑统筹优化推进,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参与,鼓励单体建筑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总屋顶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项目,除特殊要求外,按照满足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三、推动政府投资新建建筑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政府投资新建建筑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必须在项目设计、概算、施工时,同步在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设施,基本实现屋顶光伏建筑一体化全覆盖,否则不予以审批。
四、建立简便高效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机制
(一)各市县政府应建立多部门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明确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定期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反映的实际问题,促进分布式光伏发展。各市县能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住建、资规、电网等部门和单位,扎实做好项目建设管理、用地落实和电网接入等工作。
(二)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出台补贴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优惠措施,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
(三)分布式光伏电站不列入年度建设规模,户用光伏电站由供电企业受理申请,每月底集中向市县能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由市县能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备案。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备案时应选择“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或“自发自用”中的任一运营模式。复合型光伏电站只能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自发自用”模式中的一种。在用电负荷显著变化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可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运营模式。
选择“自发自用”模式的复合型光伏电站不得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可变更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且上网电量不超过25%。所有分布式光伏电站整个运营期间只能变更一次运营模式。
五、本实施意见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