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详见《新能源上网电价基准不变,参与交易浮动±20%》
10月22日,山东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有序推进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决定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有序推进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提出:
1)放开全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相关机组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其上网电价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
2)山东燃煤发电基准价保持稳定,继续按照每千瓦时0.3949元(含税,下同)标准执行,最高价格调整为0. 4739 元(上浮20%),最低价格调整为0.3159元(下浮20% X燃 煤发电企业与高耗能企业开展交易的,交易电价不受上浮 20%限制。
3)取消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相关用户不再执行政府定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参与交易。
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 5倍执行。
4)居民生活(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农业生产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用电价格不变。
原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