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在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费+偏差电费等)扣除政府性基金附加基础上,季节性高峰(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电价上浮比例由65%调整为81.3%(上浮16.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比例由54%调整为71%(上浮17%),低谷用电下浮比例由42%调整为58.5%(下浮16.5%)。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对《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实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2021年12月30日前将意见发送到电子邮箱shangjiachu@126.com,并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1年11月30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实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
在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费+偏差电费等)扣除政府性基金附加基础上,季节性高峰(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电价上浮比例由65%调整为81.3%(上浮16.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比例由54%调整为71%(上浮17%),低谷用电下浮比例由42%调整为58.5%(下浮16.5%)。
二、时段及执行范围
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不作调整。
三、有关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宣传,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效果。各级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加快系统调整,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 日
根据安徽省发改委《关于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的通知》,安徽工商业用电峰谷时段划分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