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备电厂和分布式电源统计管理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各市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数据统计管理,切实把自备电厂和分布式电源用户用电量搞真、搞准、搞全,为全省经济运行提供决策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电力统计排查专项行动
(一)组织全面排查。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信局、统计局、供电公司,组织开展自备电厂和企业建设分布式电源全面排查。凡具备发电能力的,按照“五个全纳入”原则,即无论装机容量大的还是小的,无论并网的还是孤网的,无论纯发电还是热电联供的,无论燃煤的还是余热余气余压的,无论核准备案报装等手续齐全的还是不齐全的,都要100%全口径纳入排查统计,填写《自备电厂统计调查情况表》(附件1)、《企业建设分布式电源统计调查情况表》(附件2),于6月2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二)开展现场勘查。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工信局、统计局,组织供电公司按照发电侧电能计量装置安装要求(详见附件3),对包括公用电厂(含新能源场站)、自备电厂、企业建设分布式电源等在内的各类电源,开展电力计量采集装置现场勘查,确定发电侧应设置计量点明细和电能表安装位置,并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填写《电厂、企业建设分布式电源计量采集装置安装情况统计调查表》(附件4),于6月28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三)明确整改时限。对具备安装供电公司计量采集装置条件、尚未安装的企业,各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属地供电公司于6月30日前完成装置安装;对暂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应督促企业进行设备改造,明确时间并限期完成,属地供电公司要在具备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计量采集装置安装。分布式电源企业应安装电能表、采集器、智能开关等采集、调控设备,满足电网调度、采集等技术条件,承担相应并网责任,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等工作。企业需进行设备改造、办理报装手续的,当地供电公司要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完成电能表、智能开关等设备安装。
二、建立健全电力统计长效机制
(一)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新上电源及时纳统。各电力企业要严格履行电力行业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送统计数据。企业经营区域和增量配电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电源,在完成备案手续后,应向当地供电公司办理报装手续,并主动配合安装计量采集装置,确保新上电源及时纳统。
(二)抓好运行维护,保证自动采集数据质量。各市供电公司要安排专人负责计量采集装置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相关企业要明确专人配合,做好装置安装、故障消缺、数据校核等工作。对于安装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的电能计量装置,企业要确保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操作设备或干扰设备正常运行。当调整机组运行方式或开展计量互感器更换等工作时,企业要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和供电公司;当机组故障临时停运时,企业要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和供电公司。
(三)加强校核比对,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工信局、统计局、供电公司要建立工作专班,健全电力统计工作沟通联络机制,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工作,做好数据差异分析,按照“投运即纳入、关停即退出”原则,持续做好电力统计工作。
三、有关要求
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工信局、统计局、供电公司要严格履行电力统计相应职责,协同配合,全面提升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相关企业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上报电力统计数据,未按要求报送的或存在故意瞒报、虚报、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将相关企业纳入失信名单。为推进工作高效开展,请各市将工作联络人、专班成员分别于6月24日、6月28日前报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附件 3
发电侧电能计量装置安装要求
1.发电侧电能计量装置主要指安装在发电厂、集中式新能源 场站、低压分布式电源等发电侧的电能表、计量专用互感器及相 关附属设备。其中,电能表由电网企业投资、安装、运维,计量 专用互感器原则上由发电企业投资、安装、运维。
2.发电侧电能计量装置应坚持“应装尽装”原则。对贸易结 算用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设置在发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处。
3.发电机组应当在发电机出口和并网点处安装电能计量装 置。主变高中压侧、启备变、厂用变等也应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4.集中式新能源场站应当在汇流线处和并网点处安装电能 计量装置。主变高压侧、站用变等如具备安装条件,应安装电能 计量装置。
5.孤网运行、全部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应当在逆变侧安装电能 表。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低压分布式光伏应在逆变 侧和并网点处分别安装电能表。
6.孤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当在发电机出口处安装电能计量 装置。其他需要安装电能计量装置且具备安装条件的关口处,也应加装电能计量装置。
7.发电侧电能计量装置所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如下示值: (1)单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发电机出口和并网点:电能表有 功 0.2S 级,电能表无功 2.0 级,电压互感器 0.2 级,电流互感 器 0.2S 级; (2)单机容量 100MW 及以上发电机出口和并网点:电能表有 功 0.5S 级,电能表无功 2.0 级,电压互感器 0.2 级,电流互感 器 0.2S 级; (3)单机容量 100MW 以下发电机出口和并网点:电能表有功 0.5S 级,电能表无功 2.0 级,电压互感器 0.5 级,电流互感器 0.5S 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