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某县政府发文:光伏开发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因光弃耕”_SOLARZOOM光储亿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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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某县政府发文:光伏开发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因光弃耕”
  • 2023-01-30 09:21:59
  • 浏览:2956
  • 来自:光伏资讯

  近日记者了解到,1月28日,陕西省交口县人民政府发布《交口县光伏复合项目土地资源和光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意见》通知。

  通知表示,在光伏产业发展同时,促进土地资源和光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和弃耕撂荒。

  要求:

  项目建设遵循“以农业为主,光伏为辅”的原则,不对现有耕地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使用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要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严禁“因光废耕”。

  项目选址需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专项规划、村庄规划布局等相关管控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违背农民意愿。尽量利用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占用土地的,优先使用露天开采复垦土地、工矿废弃地等存量用地。

  聘请具有较高资质且涵盖农业种植方面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专项规划要求对项目实施后农业生产部分作出规划设计。

  采用“农光互补”模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意见后实施。

  凡新上的光伏项目占用露采复垦土地的,原则上具备耕作条件,完成土地复垦验收,履行移交手续后方可流转使用。

  采用“农光互补”等模式建设的光伏复合项目,坚持“粮食安全、生态保护、农民利益、企业效益共赢”的原则。

  交政办发〔2022〕31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口县光伏复合项目土地资源和光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意见》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驻县光伏企业:

  《交口县光伏复合项目土地资源和光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口县光伏复合项目土地资源和光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推进能源革命引领经济转型,助力我县市场主体倍增,根据(晋自然资函[2022]323号)文件精神,现就支持光伏产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和光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和弃耕撂荒,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要求

  1、项目建设遵循“以农业为主,光伏为辅”的原则,不对现有耕地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使用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要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严禁“因光废耕”。严守土地红线,不得大规模流转耕地或改变用途造成耕作层破坏。

  2、项目选址需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专项规划、村庄规划布局等相关管控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违背农民意愿。尽量利用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占用土地的,优先使用露天开采复垦土地、工矿废弃地等存量用地,以及难以复耕的灾毁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3、项目实施单位须聘请具有较高资质且涵盖农业种植方面资质的设计单位,因地制宜,结合专项规划要求,对项目实施后农业生产部分作出科学合理高效的规划设计,以提高农业产业利用率和产出率。

  4、采用“农光互补”模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意见后实施。项目开工前,企业需与所在县、村委、农户签订三方补偿协议,报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5、凡新上的光伏项目占用露采复垦土地的,原则上具备耕作条件,完成土地复垦验收,履行移交手续后方可流转使用。

  6、采用“农光互补”等模式建设的光伏复合项目,坚持“粮食安全、生态保护、农民利益、企业效益共赢”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等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二、认定标准及申报流程

  7、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板要求前板离地面最低处不低于2.5m。提倡双排板布局,光伏板前后阵列桩距不低于6.8m;单排布局光伏板前后阵列桩距不低于6.5m;满足农作物生长光照需求与空间需求,大中型农机可以进场作业。

  8、农业农村局对企业提供的资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出具评审报告和批复意见。

  三、保障措施

  9、强化保护责任。强化土地使用权人(光伏企业)第一保护人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影响谁恢复,严防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保持区域生态平衡。

  10、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后续农业生产部分的监管,鼓励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优先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引导乡镇、村建立搬迁村搬迁户与农光互补项目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和村集体增产增收。

  11、光伏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土地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相关单位责令整改纠正。

【责任编辑:sunn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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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阅读: 光伏开发 光伏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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