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林业局发布《江苏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指出,严格保护省级自然公园内的森林、草地、湿地、海洋、水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文物古迹等,禁止从事开垦、采矿、挖砂、会所、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办法》所称省级自然公园,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省级自然公园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海洋公园。
《办法》规定,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的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并采取必要保护修复措施,减少和降低对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