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规范光伏用地政策!三类区域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占用_SOLARZOOM光储亿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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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范光伏用地政策!三类区域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占用
  • 2024-12-26 16:54:01
  • 浏览:280
  • 来自: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记者获悉,12月25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文件提出,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光伏发电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时序。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在全省基本草原最新优化调整结果未公布之前,按照现行管理范围认定)、Ⅰ级保护林地。

  

  光伏方阵用地鼓励使用未利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板的铺设覆盖率应满足光伏板下植被生长光照需求与空间需求,鼓励光伏板之间以及光伏立柱之间留空布置,保障农机可以进场作业。在不影响设施农用地生产和功能的前提下,探索在设施农用地上已建成的建(构)筑物上布设光伏方阵。鼓励用地单位探索研究先进技术和工艺,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因地制宜采用复合利用模式。

  

  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特别是光伏方阵用地的日常监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擅自建设非发电必要的配套设施。

  

  12月23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详见:重磅!三部委:明确光伏用地限制、禁止范围!鼓励在沙戈荒、采煤沉陷区、未利用地等建光伏)

  

  文件明确,《目录》包含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事项。

  

  在鼓励类方面,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方阵在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有原生植被覆盖和土壤结皮的草原、天然林地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林地等前提下,使用未利用地或农用地(河道、湖泊、水库除外),不改变地表形态。

  

  资源型地区转型重大项目,避险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项目,利用采煤沉陷区受损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发展设施农业或建设接续替代产业平台等项目。

  

  在限制类方面,在滩涂、沼泽等湿地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在省管海域以外布局。省管海域内原则上仅允许在围海养殖区、海上风电场区、电厂确权温排水区、长期闲置或废弃盐田等四类已开发建设海域选址。

  

  在禁止类方面,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禁止占用耕地建设光伏方阵;占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

  

    原文如下: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甘资发〔2024〕200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能源主管部门:

  

  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项目用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各地要加强沟通,将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绿色能源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及时将光伏发电重点项目纳入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光伏发电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时序。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在全省基本草原最新优化调整结果未公布之前,按照现行管理范围认定)、Ⅰ级保护林地。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TD/T 1075-2023)规定的用地标准,按照光伏组件的全面积效率、安装所在地纬度、所在地形区类别、光伏方阵安装排列方式及不同升压等级技术要求,在满足安全运行、实施管理等条件下,结合光能利用、用地集约、经济效益和生态保护等因素,综合确定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三、规范复合利用标准。光伏方阵用地鼓励使用未利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板的铺设覆盖率应满足光伏板下植被生长光照需求与空间需求,鼓励光伏板之间以及光伏立柱之间留空布置,保障农机可以进场作业。在不影响设施农用地生产和功能的前提下,探索在设施农用地上已建成的建(构)筑物上布设光伏方阵。鼓励用地单位探索研究先进技术和工艺,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因地制宜采用复合利用模式。

  

  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板下沿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净间距应大于8米,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

  

  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草地的,优先考虑草原生态保护要求,充分考虑沙化退化盐碱化草原植被生长光热条件,合理设定光伏板下沿架设最低高度。原则上,年降水量低于250毫米的区域,光伏板下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低于1米;年降水量250-400毫米的区域,光伏板下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低于2米。

  

  四、加强联合监督管理。各地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指导与全生命周期监管,确保项目用地依法依规、节约集约。要建立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在项目立项与论证时,对项目用地、用林、用草提出意见与要求。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特别是光伏方阵用地的日常监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擅自建设非发电必要的配套设施。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纳入日常督察执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地行为。

  

  五、妥善处置遗留问题。《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之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占用耕地且尚未开工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板下沿应高于种植土壤2米以上;光伏板行间距(光伏组件前后排桩基中心距离)应大于6.5米。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未开工(停工)项目严格按建设标准建设。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能源局2024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sunn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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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阅读: 光伏用地 光伏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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