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转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通知提出:
暂不明确自发自用比例:考虑到我省消纳条件较好,现阶段我省对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暂不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研究调整。项目投资主体要充分发挥既有供电线路作用,合理确定项目总规模容量。
利用非建筑物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利用既有农村道路、公共停车场、农业种植养殖设施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构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如项目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归于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办法》要求进行管理如项目采用全额上网模式;
需新建、改造供电线路的,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按照《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管理。
同时,意见提出:项目调整须办理相关手续: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无法落实《办法》明确的上网模式要求时,项目投资主体可申请将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经由备案机关同意后办理备案变更,申报纳入省集中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项目清单后,由电网公司重新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并网投产后,如上网模式发生变更,须变更备案信息并重新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并网时间按照变更后项目的并网时间执行,
项目开工应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项目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各地指导项目投资主体备案后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原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