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38条,分为总则、目标与规划、推广与应用、支持与保障、附则,适用于北京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编制实施全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这次立法按照中央“双碳”决策部署和能源安全新战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市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特点,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健全适应超大城市特点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为北京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条例规定落实“双碳”目标,实施国家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创新驱动的原则,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城市建设融合。
明确编制实施全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将相关要求纳入能源发展和供热建设发展等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合理保障相关用地需求。市发展改革部门合理确定各区开发利用目标,开展评估、监测与考核。
推动在城市更新、乡村建设等方面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在促进推广应用方面,条例也作了具体规定。如可再生能源电力方面,坚持内部挖潜、外部拓源,从产供输储用等环节做出规定,明确加强区域能源合作,支持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探索建设智能微电网和开展绿电直供。
强化可再生能源供热供冷和生物质能、氢能推广应用。明确推动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城市更新、乡村建设、能源系统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加强开发利用,支持建设综合能源项目。
强化建设项目管理,授权有关部门制定覆盖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办法。健全消费促进机制,细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机制。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广泛应用,明确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开发利用指南,推广典型应用案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销售的可再生能源产品质量或者提供的技术服务负责,向用户说明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
此外,条例还明确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领域技术、装备及新材料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科企合作,加强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完善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支持建设可再生能源产业集聚地和应用示范区。
■追访
市发展改革委二级巡视员方明成:
将尽快启动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二级巡视员方明成介绍,条例通过后,将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编制条例解读文本,对条例每一条款的内涵、法律政策依据、实践情况等进行解读。
“2025年是‘十四五’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五五’规划编制的起始之年,市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条例要求,结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综合考虑资源禀赋、供给能力、消费需求、开发利用等因素,编制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同时,会同各区政府确定各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并开展评估、监测和考核。”方明成说。
同时,市发展改革委还将梳理制定配套政策清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目标和路径,推动条例出台后相关条款落地实施。特别是第26条中,提出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等环节落实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并授权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对此,市发展改革委将尽快启动相关工作。同时,组织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指南,面向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进行相关技术普及典型案例推广。
方明成还表示,依照条例明确的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委将统筹推动各单位落实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加快电网、热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可再生能源的接入和消纳能力。推进分布式能源系统应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本地化利用。
加强与周边地区合作,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提升技术水平和应用能力。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示范工程建设。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机制,推动市场化发展。实施绿色金融服务等激励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