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回应调整在美业务架构:主要基于规避“大而美”法案的约束_SOLARZOOM光储亿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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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回应调整在美业务架构:主要基于规避“大而美”法案的约束
  • 2025-12-02 11: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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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自:中国经营报

11月30日,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或“CSI”,688472.SH)发布公告,宣布拟与控股股东CanadianSolarInc(注册于加拿大的美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CSIQ”)通过设立合资公司和股权转让的方式,对美国市场业务进行优化调整。

根据公告披露的交易方案,阿特斯将与CSIQ共同新设两家合资公司(暂称为“M公司”与“N公司”)。其中,阿特斯在两家公司中持股24.9%,CSIQ持股75.1%。调整后,M公司将专注于美国本土的光伏业务,运营位于美国的光伏电池片和组件工厂;N公司则主要从事美国的储能业务,涵盖运营美国的磷酸铁锂储能电芯、电池包以及直流储能系统等产品的制造。

两家合资公司在运营初期将通过租赁阿特斯部分海外资产启动运营,后续不排除进行新的资产投资,或在合适的时机收购资产、引入第三方海外合格投资者。阿特斯将通过分红方式分享美国市场经营成果。

此次架构调整的另一关键环节涉及股权重组。阿特斯拟将位于美国以外,但产品主要供应美国市场的三家制造工厂——包括已建成的海外光伏切片工厂THX1、建设中的海外储能工厂SSTH和海外电池工厂GNCM,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重组,重组后CSIQ将持有这三家工厂75.1%的股权,阿特斯持股24.9%。

公告显示,SSTH、GNCM、THX1规划产能分别为3GWh、2.9GW和8GW,净资产分别为3.78亿元、0.37亿元和0.55亿元。由于目前处于在建或闲置状态,三个工厂暂未实现盈利。经评估,此次股权转让标的75.1%股权对应的交易金额为3.52亿元。通过这一安排,阿特斯可获得一次性股权转让对价,且可以享有后续美国业务24.9%的持续股权收益及回收前期投资。

12月1日,阿特斯方面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调整主要基于规避美国“大而美”法案(OBBB法案)对外资本地设厂的约束。

此前,阿特斯在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上指出,公司正积极推进OBBB法案关于FEOC(受关注外国实体)合规方面的应对方案,包括利用公司在东南亚和美国的自有产能以及对供应链调整,以满足FEOC相关的股权比例要求。

中金公司分析指出,根据美国OBBB法案对FEOC的股权限制,市场普遍预期美国业务相关的资产股权比例将下调至25%以下,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市场预期。若交易完成,阿特斯(CSI)除了获得合资公司运营美国业务25%投资收益、非美海外产能的25%投资收益以及一次性的股权转让对价外,还将获得美国产能的租赁收入,将很大程度上弥补持股比例减少对业绩的潜在影响。

阿特斯方面表示,美国目前作为全球第二大光伏市场,电力市场机制成熟,且跟光伏协同共生的储能业务因可以参与多重服务,商业模式清晰,投资回报高,也处于快速爆发期。此次调整是公司为应对美国市场法律法规变化,保障企业正常经营、降低经营风险、确保长期参与美国市场,进而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根据双方规划,调整后,CSIQ将专注于美国市场的光伏组件及储能系统的生产、销售与服务,并集中资源开发美国本土的公共事业、电力公司及大型工商业项目。阿特斯则将专注于全球非美地区(如欧洲、拉丁美洲、亚洲、中东等)的组件、储能产品及系统集成业务,强化其在全球非美市场的竞争优势。

事实上,随着美国对进口光伏产品设置贸易壁垒,光伏企业产品销美已面临诸多限制。此前,天合光能(688599.SH)和晶澳科技(002459.SZ)均已调整在美业务,并选择出售在美工厂。而隆基绿能(601012.SH)方面也在上半年业绩说明会上提到,会考虑减持在美合资工厂的持股比例,以符合美国OBBB法案的合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近两年光伏行业受供需错配影响,企业普遍面临盈利压力,而阿特斯的业绩表现相对亮眼。2025年前三季度,阿特斯实现净利润9.9亿元。其中,储能业务已成为重要的增长引擎。前三季度,其大型储能出货量达5.8GWh,同比增长32%。其中第三季度出货量达2.7GWh,同比增长50%、环比增长27%,创单季度出货量新高。

【责任编辑:sunn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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