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捷佳伟创发布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显示,截至目前,公司银行基本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
冻结所涉华东光能科技(徐州)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子公司起诉华东光能科技(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光能”)
因徐州光能拖欠设备款,催要无果。2024年11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常州捷佳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创精密”)、常州捷佳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创智能”)对徐州光能及其股东无锡华东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华东光能”)提起诉讼,截至目前,案件情况如下:
(1)捷佳伟创诉徐州光能、无锡华东光能(2024)粤03民初6687号案件,诉讼金额14,119.12万元。
2025 年11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民初6687号一审判决:1、被告徐州光能、无锡华东光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捷佳伟创支付设备款119,873,395.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847,657.93元、律师费320,000 元,合计125,041,053.79 元;捷佳伟创应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前述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2、驳回捷佳伟创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徐州光能、无锡华东光能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7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粤民终715号二审判决: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 民初6687号民事判决;2、确认捷佳伟创对徐州光能享有债权125,041,053.79元,包括设备款119,873,395.8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847,657.93元、律师费320,000元;3、驳回捷佳伟创其他诉讼请求。
(2)捷佳伟创诉徐州光能、无锡华东光能追偿设备维修费案件,诉讼金额71.54 万元。
2025 年10 月28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211民初2234号一审判决:1、徐州光能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捷佳伟创支付19.20万元;2、驳回捷佳伟创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徐州光能的反诉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公司及徐州光能、无锡华东光能均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3月2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2民终35号二审判决:1、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5)苏021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2、解除徐州光能与捷佳伟创于2024年3月22日签订的《设备维修合同》;3、驳回捷佳伟创的诉讼请求;4、驳回徐州光能的其他反诉请求。
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2民终35号二审判决,公司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正在审理中。
(3)捷佳创精密诉徐州光能、无锡华东光能(2025)苏0411民初2058号案件,诉讼金额3,512.88万元。
2026 年3月21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确认捷佳创精密对徐州光能享有债权31,087,634元(设备款本金29,781,990元、违约金1,175,644 元、律师费130,000 元);2、驳回捷佳创精密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徐州光能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7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4民终3143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捷佳创智能诉徐州光能、无锡华东光能(2025)苏0411民初2056号案件,诉讼金额3,134.70万元。
2026 年3月18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徐州光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捷佳创智能支付货款26,589,450元、律师费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4,431,575元自2023年12月10日起算,13,294,725元自2024年3月10日起算,8,863,150元自2025年4月10日起算,均按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25年4月23日);捷佳创智能应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前述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2、驳回捷佳创智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徐州光能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7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4民终2972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徐州光能起诉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4月,徐州光能针对上述诉讼的同一合同争议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捷佳创精密、捷佳创智能为被告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2026年4月30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322民初4653号一审判决:
(1)原告徐州光能与被告捷佳伟创、捷佳创精密、捷佳创智能签订的《捷佳伟创-华东能源有限公司工艺技术服务协议》、编号Q2305092166《购销合同书》、编号2305C2062《购销合同书》、编号2305ZN0064《购销合同书》、《变更协议》、与购销合同书配套的23份响应表和28份技术说明文件、《补充协议》、编号HDGN-XZ-A-42《设备机器改造合同》于2025年8月7日解除;
(2)被告捷佳伟创、捷佳创精密、捷佳创智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徐州光能已支付的货款411,263,950.34元;
(3)捷佳伟创、捷佳创精密、捷佳创智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徐州光能保函费593,360元;
(4)徐州光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编号Q2305092166《购销合同书》、编号2305C2062《购销合同书》、编号2305ZN0064《购销合同书》、《变更协议》、《设备机器改造合同》中载明的已供货的设备返还捷佳伟创、捷佳创精密、捷佳创智能,由捷佳伟创、捷佳创精密、捷佳创智能拆除并取回;
(5)驳回徐州光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已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件处于二审程序中。
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资金被冻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资金余额为418,103,957.34元,无新增冻结资金,前期公司与上海易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被冻结资金316,374.73 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并解除了相关冻结。
本次冻结仅涉及该账户内的部分资金,其余未冻结资金仍可正常使用,且公司其他银行账户现金流充足,不会对公司资金周转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鉴于上述诉讼案件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财务报表或期后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亦具有不确定性,具体数据请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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