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除屋顶太阳能发电系统外,安装在多用途土地上的太阳能发电系统必须遵守土地、规划、投资、建设、电力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电力部门指出,土地多用途利用资格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不在电力法的管辖范围内。因此,企业需要研读土地法相关规定,并就土地多用途利用事宜咨询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
电力局(工贸部)最近发布了一份文件,回应胡志明市可再生能源协会的请求,为在多用途土地利用项目中发展自产自用的太阳能提供了指导。
据电力部门称,安装在多功能建筑上用于自发电自用的太阳能发电设施,其开发程序(申报或登记)与屋顶自发电自用的太阳能发电设施相同。根据相关规定,这些设施可以出售其实际发电量10%的剩余电力。但是,除屋顶太阳能发电系统外,安装在多用途土地上的太阳能发电系统必须遵守土地、规划、投资、建设、电力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电力部门指出,土地多用途利用资格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不在电力法的管辖范围内。因此,企业需要研读土地法相关规定,并就土地多用途利用事宜咨询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
因此,拥有土地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立即安装太阳能发电系统。在部署之前,企业除了需要满足能源开发相关法规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土地法规定的多用途土地利用条件。
多用途土地利用建筑物上的太阳能发电装置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发电量 10% 的价格出售剩余电力。
此前,胡志明市可再生能源协会向电力部门提交了一份文件,要求澄清第 58 号法令第 13 条第 4 款的适用性,因为许多企业需要开发太阳能发电,但现有的屋顶空间有限。
该协会列举了两个现实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一家企业在其工厂或生产设施内拥有一块空地,并希望安装一套使用地面安装结构和支架的太阳能发电系统,用于自产自用,同时保持土地的主要用途。
第二个案例涉及在其建筑区域内拥有生产用水库、调节水库、技术水库或人工水面的企业,他们希望在浮标上安装漂浮式太阳能发电系统,利用部分水面面积,而不填满水库或改变其主要功能。
该协会还要求电力部门澄清,在满足多用途土地利用的所有条件后,上述太阳能发电设施是否会受到与自产自用的屋顶太阳能发电相同的程序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电力部门还澄清,安装用于储存自产自用的屋顶太阳能电力的电池储能系统(BESS)并不会改变电源的类型。因此,储存自产自用的屋顶太阳能电力的储能系统仍然被归类为屋顶太阳能电源,并遵循第58号法令规定的开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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