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6日发布2013年第63号公告,初裁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公告称,经调查,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补贴,中国国内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9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次反补贴调查的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应国内多晶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7月20日发布该年度第41号公告,决定对上述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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