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3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5035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47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477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29日
● 除息日:2014年4月3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9日
日出东方(13.57, 0.00, 0.00%)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11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22号刊登于2014年4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一、分红派息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40,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30元(含税),共计派发212,0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暂不分配,结转入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13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4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3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47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3 元。
二、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29日
2、除息日:2014年4月3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9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4年4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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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通过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江苏省连云港(4.06, 0.00, 0.00%)市海宁工贸园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518-85959992
3、传真电话:0518-85807993
六、备查文件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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