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将从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除了新建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既有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安装太阳能。
针对既有建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在不影响建筑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既有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因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发生纠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予以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