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稳步发展,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天联合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中央财政拟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
通知显示,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不低于2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5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10000辆;其他地区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广数量不低于1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3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5000辆。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计算。
根据通知,奖励对象总体包括经4部门批复备案的、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中央财政对这些城市或城市群,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年度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对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的新建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每站奖励400万元;对服务于钛酸锂纯电动等建设成本较高的快速充电设施,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据了解,奖励资金与各城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考核结果挂钩。4部委每年组织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适当上浮奖励资金;考核结果较差的,相应扣减奖励资金。同时,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要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地方投入统筹使用,结合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对快速充电等建设成本较高的设施适当加大奖励力度。此外,地方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须对本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城市或城市群,将追缴扣回奖励资金,取消该城市或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