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4500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0日
除息日:2015年5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杭州福斯特(57.08, 0.00, 0.00%)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5月6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至2015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具体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40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0,900,000.00元人民币(含税)。
(四)每股现金红利及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4275元人民币。
上述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4050元人民币。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4050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0.4500元人民币。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0日
除息日:2015年5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1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全部股东(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林建华)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办
联系电话:0571-61076968
联系传真:0571-63816860
联系地址:浙江省临安市西墅街407号
七、备查文件目录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